[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5-18 |
[ 成文日期 ] | 2020-05-18 | [ 有效性 ]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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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5-18 |
[ 成文日期 ] | 2020-05-18 |
[ 有效性 ] | 有效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2公里+500米处“1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12日19时02分许,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2公里+500米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车辆受损,经济损失约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受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2公里+500米处“1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2公里+50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雍溪方向,北往金山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干燥,双向六车道,中心双黄线,路宽2100厘米,十字路口,路口前有600厘米宽人行横道线,夜间有路灯照明。道路西侧为万古镇城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号牌:渝C82***;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H33***;车辆识别代码:LGAX5CF46G1036***;发动机号:L64E1G01***;出厂日期:2016年11月23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曲街88号;实际所有人:龚正好,男,户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0**************19,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保险凭证号:PDDG201850010203003***(交强险),三者保额100万。事故发生时车辆为空载。
(三)当事人情况。
1.申勇,男,34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身份证:50**************14,驾驶证档案号:500300279***;准驾车型:A1;初领驾驶证日期:2008年01月18日,有效期始:2014年01月18日,有效期止:2024年01月18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从业资格证件号:5002240020010007***,初次发证时间:2010年12月14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82***号车的驾驶人。经调查,申勇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在有效期限内,事发路段上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标志为40km/h,事发时车速为55.5~58km/h)
兰兴琼,女,62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64;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邢光菊,女,64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25;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四)事故单位情况。
渝C82***重型自卸货车车属单位是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82G47C;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曲街88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龚正好;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8日;营业期限:2016年10月18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人力搬运、装卸服务;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饰品;汽车经纪;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汽车维修;二手车鉴定、评估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500227008***),相关证照合法有效,有职工60人(含驾驶员),经营货运车俩53台。
(五)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大足区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82***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该车及行驶、传动系统性能有效,前照明装置、转向及制动系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2.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渝公鉴(乙醇)〔2019〕37526号证实:排除驾驶人申勇酒驾嫌疑。
3.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19〕64号和65号证实,邢光菊、兰兴琼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4.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19〕车速鉴字第743号证实: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介于55.5~58km/h。
事故成因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19〕成因鉴字第715号证实:1.依据现有资料,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中右侧痕迹符合与由其车行方向左侧至右侧横过道路并一前一后的行人邢光菊、兰兴琼发生接触碰撞。2.依据现有资料,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行人邢光菊、兰兴琼接触碰撞时应位于人行横道线之前(往雍溪镇方向)。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12日19时02分许,申勇驾驶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从金山镇方向往雍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千秋大道2公里+500米十字路口处,与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刑光菊、兰兴琼相撞并碾压兰兴琼,造成刑光菊、兰兴琼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申勇将车停稳后,立即下车观察情况,看到车子的右后侧马路边趴着一个受伤女人,发愣了十来秒之后用手机电话报警,又打了“120”急救电话。打完电话后,有路过的人说货车后轮下面还有个人,申勇仔细观察后确实发现车后轮下还有个受伤的人,于是又再次用手机电话报警说撞到两个人并且伤者都很严重,请求快一点。等第二次报警电话打完后,警察就到了现场,开展勘察工作。约十分钟左右,万古医院“120”和大足区医院“120”急救车先后来到现场,经过医生对两名伤者进行检查后,当场宣布两名伤者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类型 |
1 |
兰兴琼 |
女 |
62 |
51**************64 |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 |
死亡 |
2 |
邢光菊 |
女 |
64 |
51**************25 |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 |
死亡 |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500225120190000218号)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申勇驾驶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在行经十字路口前的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口行人动态,谨慎驾驶车辆通过,导致事故地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之规定。
2.肇事车辆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灯光装置、转向、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降低了驾驶员申勇对路面情况的观察能力,造成事发前未能及时发现在路口横过公路的刑光菊、兰兴琼,及时采取安全处置措施,致使车辆与二人相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3.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1)肇事车辆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灯光装置、转向、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2)驾驶员申勇无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公司未查验所雇佣驾驶员申勇的从业资格证,致使其长期持无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4.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正好,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申勇,男,34岁,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0**************14,系渝C82***号车驾驶人。申勇持无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夜间驾驶前灯光装置、转向、制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超速行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导致事故地发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龚正好,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男,34岁,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户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跃进村2组14号,身份证号:50**************19。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灯光装置、转向、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及驾驶员申勇持无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长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龚正好相应的行政处罚。
3.何刚,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长,男,34岁,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户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0**************17。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灯光装置、转向、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及驾驶员申勇持无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长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备案。
4.何明君,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男,55岁,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户籍地址:重庆市璧山县*村*组,身份证号:51**************35。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灯光装置、转向、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及驾驶员申勇持无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长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备案。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渝C8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灯光装置、转向、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及驾驶员申勇持无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长期从事道路运输货物的安全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正好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之规定,对事故地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修订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档案,明确安全管理各级责任人、工作范围、工作频次等细节。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深化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认真、全面组织安全隐患路检路查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要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开展超限超载排查治理工作。要严肃纠正驾驶人员不良的驾驶习惯,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重庆政旭物流有限公司要对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和所雇佣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等进行一次全面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清理。按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进一步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交巡警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辖区过往货运车辆的排查整治力度,重点查处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不文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道路运输交通安全。
大足区“1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