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6-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5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6-0004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5 |
| [ 有效性 ] |
大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2026版)
| 大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2026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分类标记 | 监管对象 | 法律依据 |
| 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
| 4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 5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 6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
| 7 | 对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
| 9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 10 |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 12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
| 1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
| 14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
| 15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
| 16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雇佣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 17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8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9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2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 21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 22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 23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5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 26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
| 27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29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31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 32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 33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 3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35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36 | 对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7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8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39 | 对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4条情形,未按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42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3 | 对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50 | 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1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 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 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 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 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 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 6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 6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 64 | 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6 | 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一)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
| 67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 6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
| 6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 7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71 | 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2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4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85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
| 86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
| 87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
| 88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8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 9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91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 92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 93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及时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
| 94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
| 96 | 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
| 9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 98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
| 99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 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101 |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 102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技术论证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有关事项进行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 103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 104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105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
| 106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
| 107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 108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
| 109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 110 | 对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
| 112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 113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
| 114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
| 115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
| 116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
| 117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18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 11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 12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
| 121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 122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 123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 12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 125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126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127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 128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129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 130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 131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32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133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 134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 13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 13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 13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 13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 13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 14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 14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 14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 143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 144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 145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 146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 147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 148 | 对市外承包单位从事施工作业,未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 15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
| 15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
| 15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 153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154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5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 156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 157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158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 159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赋权事项 | 市场主体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 1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162 | 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164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1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1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 1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 168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 16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 1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17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 17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 17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177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178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9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 180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
| 181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
| 18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3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 184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 185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 188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9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 19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
| 191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192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19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
| 194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5 |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19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 19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 19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 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 2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 20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
| 203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 204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 205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 20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 207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 208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9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应急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0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如实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
| 21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 21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 213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 214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 215 | 对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距离不符合要求,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依法论证采用浅孔爆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淘汰落后开采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8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时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采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不足4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未立即停止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不符合安全作业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或者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排放以及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8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防洪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照规定每年测绘开采现状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0 | 对符合条件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231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 |
| 237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 238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 239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 2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41 | 对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
| 242 | 对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3 | 对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4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 245 | 对出租、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 247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
| 248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2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
| 2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 254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 255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 256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 25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 25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 259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
| 260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 26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 262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
| 263 |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 264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 265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266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
| 267 | 对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 268 | 对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 269 |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
| 2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1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 272 |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3 |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4 |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5 |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6 |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7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8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9 | 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 280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 281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
| 282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283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28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十九条第二项: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 28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 287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288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 2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2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29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2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29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294 | 对生产经营单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295 | 对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 296 | 对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297 | 对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条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 298 | 对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299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300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3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3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 3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 3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 3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0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 307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08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有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09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
| 310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正常工作的责令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11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12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责令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 313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 行政强制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以及具体的防治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 314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 315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 316 |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使用设施、设备、器材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317 | 对工贸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下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
| 318 |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法定事项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转移信息自主分散转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 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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