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544 [ 发文字号 ] 大足安委〔2021〕1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工作动态;行政监管;防灾减灾;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成文日期 ] 2021-08-0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544
[ 发文字号 ] 大足安委〔2021〕1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工作动态;行政监管;防灾减灾;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成文日期 ] 2021-08-03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2021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安委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2021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2021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办法

      2. 重庆市大足区2021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3. 重庆市大足区2021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动态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减灾委员会

                                                                  202183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2021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有效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自然灾害损失,促进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形势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行政区各镇街以下统称镇街考核单元和区安委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区级部门考核单元)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年度考核。区级部门考核单元中,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和自然灾害主要防治职责的,为一类区级部门考核单位;其他负有支持、保障职责的,为二类区级部门考核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委会、区减灾委负责,区安委办、区减灾办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动态审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重点工作和动态管理三方面,总计100分,依据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按照“有事法则”逐项扣分。其中,对二类级部门考核单位不涉及控制指标考核。

第六条  控制指标考核(60分)。控制指标由区安委办、区减灾办下达至各考核单位。

(一)镇街考核单元。

1.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一是辖区乡村公路发生占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每死亡1人扣5分。

二是辖区内发生的其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辖区政府(办事处)无责任的,不扣分;认定辖区政府负有相关责任的,每死亡1人扣2分。

2. 自然灾害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一是自然灾害亡人事件,经调查认定属地镇街责任不落实的。水旱灾害责任事件死亡人员,每1人扣3分;森林火灾事件死亡人员,每1人扣3分;已落实监测措施的地质灾害点(含已纳入监测的和已发生灾害险情的地质灾害点,下同),每死亡1人扣3分。

二是森林火灾受害率在0.3‰以上(含)、0.6‰以下的,扣2分;在0.6‰以上(含)、1‰以下的,扣3分;不低于1‰(含)的,扣5分。

(二)一类区级部门考核单位。

1. 生产安全事故(道路运输事故以十二类车辆负责及以上)超过下达的总控制指标的,每超1人扣5分。

2. 行政区辖区内,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的(经正式文件明确)在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工程、桥梁隧道等项目发生建设施工一般事故的,对应区级部门扣2分,发生建设施工较大事故的扣8分。

3. 自然灾害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一是自然灾害亡人事件,经调查认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不落实的。水旱灾害责任事件死亡人员,每1人扣3分;森林火灾事件死亡人员,每1人扣3分;已落实监测措施的地质灾害点(含已纳入监测的和已发生灾害险情的地质灾害点,下同),每死亡1人扣3分。

二是森林火灾受害率在0.3‰以上(含)、0.6‰以下的,扣2分;在0.6‰以上(含)、1‰以下的,扣3分;不低于1‰(含)的,扣5分。

第七条  重点工作考核(35分)。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区政府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由区安委办、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区消安委、区道安办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单项考核,其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条  动态管理考核(5分)。根据巡查督查和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等追责问责以及事故灾害信息迟报漏报、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不力等情况实施考核(详见附件3)。

第九条  加分办法(在总分之外单独加分)。

(一)本辖区或本部门(单位)接受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组织的综合性巡查督查或年度考核过程中,未发现严重问题的单位,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10分;各镇街各区级有关部门接受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组织的综合性巡查督查或年度考核过程中,未发现严重问题的单位,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二)本辖区或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创新、先进经验被以专门文件或单独会议予以推广或表彰,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层面的,每项加10分;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层面的,每项加5分;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层面的,每项加2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镇街考核单元和一类区级部门考核单位得分90分以上为先进,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二类区级部门考核单位只设定达标、不达标两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一)镇街考核单元。

1.辖区乡村公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水旱灾害责任事件、森林火灾事件、已落实监测措施的地质灾害点发生较大亡人事件的。

3.其他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辖区政府(办事处)负有相关责任的。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亡人事件的。

5.关于民航运输航空、铁路交通、高速公路等重点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涉及镇街实施“一票否决”的种特别情形:

一是因事发地地面超高建筑物、空飘物、电磁环境干扰等引发的民航运输事故。

二是因事发地行人、牲畜等进入高速公路引发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二)区级部门考核单元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行业部门“一票否决”。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负有重要责任的,一并实施“一票否决”;负有次要责任的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2.  水旱灾害责任事件、森林火灾事件、已落实监测措施的地质灾害点发生较大亡人事件,对行业部门“一票否决”。

3.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亡人事件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区安委会、区减灾委审定,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并对取得先进、达标等次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励。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文明办。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须在一个月内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区安委会、区减灾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统计数据自上年12月21日0时起至当年12月20日24时止。当年12月210时至31日24时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灾害纳入当年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大足区2021年度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扣分办法

考核对象

考核方式

备注

一、强化工作措施,深化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1.(1)未聚焦“两个根本”,未结合实际研判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的,扣1分;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每项扣0.5分。

2)各镇街未建立三年行动工作专班,扣1分;各专题、专项负责部门未明确联络员和信息员的每缺一个1分。

2.(1)未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扣1分。未完成危货运输风险系统安装使用工作,每减少一家企业扣0.2分。(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2)推进客渡船标准化工作,辖区每有1艘客渡船未按要求完成标准化,扣0.1分。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治理,摸清底数、逐步清理,辖区每发现一条“三无船舶”扣0.1分。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跨越航道公路、铁路、市政等桥梁水中桥墩未按规定设置防撞设施或防撞标准偏低,桥梁和桥区水域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的,每有一座桥梁扣0.5分。(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3.未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科技化工作,完善责任体系、监管体系、防控体系、科技体系、宣传体系、评价体系的,每项扣0.5分。未落实加强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加强客运车辆、9座以上租赁客车、旅游包车、货运车辆整治,且取得实际效果的,每项扣0.5分。(责任单位: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

4.未按照《2021年全市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落实工作的,每次扣0.3分;《关于对建设安全“两重点一突出”专项整治实施重点督导的通知》明确的19个重点区县未落实工作的,每次扣0.3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经济信息委)

5.(1)未按要求开展旅游安全综合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的,扣1分;发现景区未落实极端天气条件景点关停制度和最大承载量管控规定的,每个档次扣0.1分。(责任单位:文化旅游委)

2)未完成本行业领域高空设施安全性系统评估的,扣1分;未督促开展高空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扣0.5分;发现玻璃廊桥、悬崖秋千、滑索等高空设施和项目未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的,每个批次扣0.5分。(责任单位:文化旅游委、民族宗教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委、商务委、林业局、气象局、区消防救援队)

6.(1)未按计划开展专项执法的,每次扣0.3分;发现非煤矿山存在“10项突出问题”(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按家次扣0.1分。(责任单位:应急局)

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的企业,未全部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与单元操作风险评估,扣1分;未推进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三期建设任务的,扣1分;生产、进口危化品企业登记证到期换证率100%,每少一家扣0.1分。(责任单位:应急局)

3)对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钢铁等三类重点企业未完成“全覆盖”执法检查核查的,每家扣0.3分。发现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钢铁等三类重点企业未开展自查自改的,每家扣0.1分。未对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钢铁等三类重点企业开展重大隐患“销号管理”的,每少1家扣0.3分;金属冶炼企业未配备总工程师,每少1家扣0.1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

4)未完成全年整治城乡接合部龙水镇任务的(22家企业),每少1家企业扣0.1分。未开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扣1分。未完成本地区规上工业企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40%,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

7.未完成年度变型拖拉机清零阶段目标任务详见《重庆市变型拖拉机清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渝农发〔2020〕129号)的,扣2分。(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委)

8.(1)未按每两月不少于1次的频次对属地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管的,每少一家次扣0.3分。(责任单位:经济信息委)

2)未完成重庆市2021年城镇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每一项扣0.1分。(责任单位:经济信息委)

3)未开展高层建筑用电用气综合治理的,扣0.5分。未明确镇街、有关部门以及供气、物业等单位职责,建立用气入户检查、隐患整治等长效机制的,扣0.5分。供气企业100%建立供气设施定期巡查维护检测制度,天然气庭院管网地下管线建档率100%,庭院天然气管道警示和标志桩(砖)设置率100%,天然气单位用户100%建立设施运行维护和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天然气重点用户入户检查率和隐患整改率100%,一项未完成扣0.2分。(责任单位:经济信息委)

9.未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的,扣1分;油气长输管道、燃气公用管道法定检验率未达到专项整治目标要求的,扣1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10.(1)持续开展“生命通道”大曝光大整治大执法行动,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未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每两周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道乱象开展联合执法的,连续两周扣0.3分;未在区主流媒体公开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举报监督电话的,扣1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严重阻碍应急救援,造成影响的,发现1次扣0.5分。(责任单位:消防救援队、公安局、城市管理局)

2)未按要求开展古镇古寨火灾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扣1分;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等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每个档次扣0.2分。(责任单位:消防救援队、文化旅游委)

11.深入开展职业健康保护行动,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未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合格率未达到80%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未达到90%以上,非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未达到90%以上,每项未完成扣0.5分。未完成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在重点行业领域建设一批职业病防治工作突出的示范性企业,未全面完成“健康企业”建设任务,每项未完成扣0.5分。(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

12.未完成辖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基本信息清理工作的,扣2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13.未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协调机制的,扣0.5分;未按要求开展建筑、景区、学校、酒店、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矿山、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等防雷安全执法检查的,每次扣0.1分。预警工作站平台终端月上线率未达到9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预警工作站预警信息月接收率、转发率未达到9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预警工作站月平均信息查阅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每超过30分钟扣0.1分。责任单位:气象局)

14.开展重大建设、生命线工程抗震专项整治,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的,扣1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

查阅资料实地抽查


二、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水平

15.开展安全生产月、“5.12”防灾减灾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美术摄影比赛、文艺创作比赛等活动,未开展每项扣0.5分;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未开展扣0.5分;未明确“五进”具体内容、工作措施和质量标准的,扣0.2分。

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

查阅资料


三、加强预防治理,改善安全保障基本面

16.(1)属于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两关闭”整治不到位的,每家次扣0.2分。(责任单位:应急局)

2)开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未开展的扣1分;未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烧结砖瓦等行业企业执法检查的,每少1家扣0.2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3)规上工业企业标准化达标率:6月底前是否完成本地区规上工业企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10%9月底以前未完成本地区规上工业企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20%;全年未完成本地区规上工业企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40%,每少一个百分扣0.1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4)未完成年度安装农村公路护栏公里数,每减少1%扣0.2分。(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17.未组织上年转移救灾资金支付项目绩效自评扣1分;当年转移支付救灾资金支付项目未及时进行绩效目标申报扣1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18.(1)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雷击火、境外烧入火灾除外)的,发生一次扣1分。(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各镇街)

2)未按《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LY/T 2581-2016)、《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图像联网技术规范》(LY/T 2582-2016),建设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前端系统5套及配套建设指挥控制中心的,前端系统每减少一套扣0.5分(防火视频监控覆盖率已到90%的不考核此项内容),未建设指挥集中控制中心扣0.2分。未按照《重庆市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建设规范(试行)》(渝林防〔2020〕15号)要求建设森林防火标准检查站,每少建一座扣0.5分。(责任单位:区林业局)

19.未完成小型病险水库整治任务、低洼易涝区治理的,少一个项目扣2分,少一座水库扣2分。(责任单位:区水利局、住房城乡建委)

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

查阅资料实地抽查


四、压实各方责任,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20.(1)各级党委、政府未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每个档次扣1分。

2)未制定区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的,扣2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3)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未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未每半年督促检查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或未每季度组织研究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每项次扣0.5分。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其他班子成员未每月组织研究分析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形势的,每月督促一个及以上分管行业领域部门监管执法工作的,每少一次扣0.5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未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导有关问题整改的,每少一次扣0.5分。

(4)汛期未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24小时在岗值守等制度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未落实区领导包镇街、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的“分片包干责任制”的,每个扣0.5分;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调度不力或转移群众不到位造成亡人和重大损失的每次扣2分。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各镇街

21.工业园区及其独立组团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1个批次扣1分。(责任单位:经济信息委)

22.1)发现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家次扣0.2分。企业未组织开展风险研判管控、落实“日周月”制度排查的,或重大隐患整改未落实“五定”要求,或整改期间安全防护措施和整改验收未落实的,每家次扣0.2分。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带头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整治,应急预案演练的,每家次扣0.1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上岗的,每家次扣0.1分。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等中型以上企业(企业类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要求)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每家次扣0.1分。(高新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发现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业务活动的,每家次扣0.2分。

2)属于市级首批挂牌公示主要实施范围内的企业、项目或管护单位(见渝安办〔2021〕37号附件1),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责任公示牌的,每个档次扣0.1分。(责任单位:水利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交通局、住房城乡建委、应急局、消防救援队)

3)未紧盯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易涝区、河两岸防洪不达标区域、临经营场所、病险水库等重点区域,危旧房屋、工棚、旅游景区、学校、养老院等重点部位,采取村(社区)日巡查、镇周检查、部门月抽查的方式,常态化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并按“一镇街一清单”建立隐患台账,实现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的,发现一次未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扣0.1分,未建立隐患清单台账扣2分。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各镇街

4因人为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发生一般亡人事件,每死亡1人扣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5分;发生较大亡人事件,对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一票否决”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金属冶炼企业未参加安责险的,1家次扣0.1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

6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实行安全包保的,扣1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7生产、进口危化品企业登记证到期换证率100%,每少一家扣0.1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8)森林经营主体未落实经营主体内森林防灭火责任:根据需要建立扑灭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建设必要的防火基础设施;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灾联防联控的,每个经营主体扣0.5分。责任单位:区林业局

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

查阅资料实地抽查


五、深化执法改革,推进应急管理依法治理

23.(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每月每部门扣2分。(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连续三个月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移交相关问题的,每三个月每部门扣2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批的,每部门扣3分;未按规定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每月每部门扣0.5分。未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研判管控、“日周月”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的,每部门每次扣0.1分。

3)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不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罚或以责令限期整改代替行政处罚的,每部门每次扣0.2分;对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未依法从重处罚的,每部门每次扣0.2分。

24.(1)完成2021年度内应当完成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应调查未调查的每起扣1分,未“一案双查”的每起事故每项扣0.3分,未“三责同追”的每起事故每项扣0.3分,未向社会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每起扣0.3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2)发生森林火灾的,森林火灾案件综合查破率未达90%的扣1分。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25.未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会商研判工作的通知》(渝减办〔2020〕7号)开展“1+7+N”研判会商的,每次扣0.5分(其中年度趋势分析和汛期趋势分析为必须完成内容,其余阶段研判会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26.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地震灾害预评估工作,分别扣2分。(责任单位:气象局、区应急局

27.(1)未修订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扣1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2)未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扣2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3)区综合性救援队伍配备5套森林消防水泵灭火系统(每套森林消防水泵灭火系统包括1台背负式森林消防水泵、1个移动森林消防水池、500米消防水带),每少一套扣0.5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4)未完成地震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编的,每少1项扣1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

28.未组织开展灾害事故综合应急演练的扣1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

查阅资料

实地抽查


注: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附件3

重庆市大足区2021年度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动态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扣分办法

考核对象

备注

(一)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专项督办或以正式文件通报批评或警示约谈的,每次扣5分;被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专项督办或警示约谈或以正式文件全市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市“四指九办”警示约谈的,每次扣2分;被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专项督办或警示约谈或以正式文件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区“四指九办”警示约谈的,每次扣1分。

各镇街以及区安委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因同一个问题被不同形式追责的,按扣分最高的追责形式扣分。

(二)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个次扣5分;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减灾委(办公室)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个次扣3分;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减灾委(办公室)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个次扣2分。

(三)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大足安委〔2020〕1号)要求,对敏感、热点的一般突发事件(险情)、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险情)信息迟报、漏报的(20分钟内口头上报,40分钟内进行简要准确的书面报告),每次扣2分。

(四)因应急准备不到位(包括监测预警、风险管理、队伍建设、装备物资、平台建设、预案演练、宣传培训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及时(不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组织指挥处置人员未及时到达现场),应对处置不合理(包括决策指挥、抢险救援、善后处置不当或应对不力),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负面舆情的,每次扣2分;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扣5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票否决。

(五)违反宣传纪律或对事故灾害舆论引导不力,发生较大以上负面舆情的,每次扣1分。

(六)未按要求参加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会议的,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信息的,每次扣0.5分。

(七)未按规定在重庆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平台中上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处罚、事故调查报表和三年行动“三个清单”的,每次扣0.5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区生态环境局等

)未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事故灾情信息的,每次扣1分。

各镇街

注:“四指九办”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矿山安全办公室、旅游安全办公室、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消防安全办公室。



附件下载:

大足安委〔2021〕13号 附件2-3.docx
大足安委〔2021〕1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2021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