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72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5〕事故-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72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5〕事故-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单位(人): 龙行虎
家庭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66号
身份证号: 500************417
联系电话: 13*******3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1日17时50分许,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58号6栋22号门市(废铁市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中,龙行虎作为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58号6栋22号门市钢筋出售负责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8号6栋22号门市堆放钢筋的场地不足,致使门市内堆放的钢筋每堆之间未达到安全的间隔距离,对门市内堆放的钢筋用简易方式进行固定,在工人搬运钢筋过程中侧边堆放的钢筋发生倾倒将杨中兰掩埋。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和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 310**********78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9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