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70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5〕事故-3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70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5〕事故-3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 大足区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幢
经营者: 王*松
联系电话: 15*******09 邮政编码: 40236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日16时08分许,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内部区域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5万元。该起事故中,大足区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作为事故发生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未落实单位《交通安全指挥人员责任制》、《外来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未配备专职交通指挥人员指挥外来车辆进行装卸货物并发现车辆在装载货物期间驾驶员离开驾驶室下车查看装载情况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3·2”夏福余下车查看装载情况时发生碰撞导致死亡负有责任。主要证据:询问笔录6份和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对“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 310************78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7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