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14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5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14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5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8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足鸿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 邮政编码: 40236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29日,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联合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等部门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证据有:1、调查询问笔录4份;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造件1份;4、现场照片1份;5、现场执法视频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你(单位)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没有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节第4项从轻处罚的条件,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账号 310************782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