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事故2-2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0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事故2-2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0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0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 周*芬 性别: 女 年龄: 46 身份证号: 510************802 家庭住址: 重庆市**县**镇**村*组*号 邮政编码 402375 联系电话: 13*******65 所在单位:重庆良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职务: 主管、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 重庆市**区**街道**路**号*幢*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3日上午8时20分许,重庆市大足区尚城半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绿化养护工人梁*华死亡。该起事故中,你作为大足区尚城半岛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管,负责安全管理、兼管保洁和绿化等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梁*华使用角磨机切割树枝存在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询问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岗位任职决定等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修订稿第九节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6088元(大写:陆仟零捌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 310*************8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