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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77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 1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77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 1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9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 许*尾 性别: 男 年龄:** 身份证号:512**********0694 家庭住址: 重庆市**县****村**组 邮政编码: 402360 联系电话: 13******30 所在单位: 重 庆 市 大 足 天 青 石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职务: 安 全 副 经 理 单位地址: **市 ** 区 ** 镇 **村 * 组 * 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天青石 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矿井1名从业人员(陈孝明)不会正确使用压缩氧自 |
救器,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证据: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 |
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重庆市大足天青石矿业有限公司自救器使用管理 |
规 定 , |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 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
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
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 的规定, 并参照《重庆 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应当从轻处罚, _决定给予你 警告;处 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 局 账 号 3100********782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 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1月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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