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77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 1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77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 1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9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许*尾性别:男年龄:**身份证号:512**********0694 家庭住址:重庆市**县****村**组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13******30 所在单位:重庆市大足天青石矿业有限公司职务:安全副经理单位地址:**市**区**镇**村*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天青石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矿井1名从业人员(陈孝明)不会正确使用压缩氧自 |
救器,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证据: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 |
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重庆市大足天青石矿业有限公司自救器使用管理 |
规定, |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
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
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应当从轻处罚,_决定给予你警告;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3100********782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 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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