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61 | [ 发文字号 ] | ( 足)应急罚〔2023 〕事故-4-2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61 |
[ 发文字号 ] | ( 足)应急罚〔2023 〕事故-4-2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7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 李*明 性别: 男 年龄: 53 身份证号: 510**********3998 家庭住址: 重庆市****镇**路**附**号 邮政编码 402360 联系电话: 13******23 所在单位: 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 职务: 实际负责人 单位地址: 重庆市**县**镇**路**号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5日12时39分许,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船锚厂造型车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起事故中,你作为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落实本单位起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主要证据:李*明、陈*文、刘*良询问笔录3份和相关佐证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16606元(大写:壹万陆仟陆佰零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 310**********78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