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02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 6 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1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1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02 |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 6 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1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1 |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 重庆元和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村 * 社 邮政编码: 4023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明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5****50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6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元和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徐* 2023 年 5 月 21 日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有限空间(102 压缩机平台),安全管理人员唐*遥发现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制止。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的规定,由于你单位及时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决定从轻处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 12000 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账号 3100***********782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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