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7号建议办理
情况的答复函
唐建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中标集采耗材和药品的建议》(第127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要求“……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大足区开展每个批次药品、耗材的带量采购均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联盟带量采购相关牵头省市要求执行。医疗机构根据每批次集采药品、耗材的品种目录,按照上年度的使用量自由选择进行预报量,预报量达不到上一年度使用量的80%或超过上一年度使用量的20%以上的(具体增降幅范围以每批次报量文件为准),填写增降幅说明,由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签订承诺书提交至报量平台。联采办按照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配送情况等因素在中标厂牌里面自由选择使用中标厂牌、确认需求量。若该医疗机构预报量的厂牌未中标,则在中标厂牌里面按照中标名次按比例进行分量。分量完成后,联采办根据总量下达各医疗机构需完成的协议采购量。按照采购周期规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为3年。因此,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故您建议的“允许各医疗机构在集采报量时对同类型集采药品或耗材自由选择报量,不能强制性要求必须采购上年度使用的品牌”在当前政策规定下无法实现。
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或同类医用耗材医保支出金额。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或同类医用耗材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或同类医用耗材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因此,采购非中选产品与中选产品采购量比例不超过1:1,具体批次执行文件有其他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故您所建议的“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情况自由选择使用集采品牌,且医院使用的同类集采耗材或药品全部计入医院集采的任务量中,尽可能减少对医疗技术行为的行政干扰”在当前政策规定下无法实现。
感谢您对大足医保工作的支持,您的建议我单位也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市医保局反馈,共同推动医保集采工作和医疗机构的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此复函已经吕建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单位,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0日
联 系 人:郭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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