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48417N/2023-00001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医保发〔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医保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5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48417N/2023-00001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医保发〔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医保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5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协议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引导作用,引导协议医疗机构恪守诚信、建立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良性运作机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相关精神,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遇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大足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足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
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6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引导作用,引导协议医疗机构恪守诚信、建立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良性运作机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考核机构
成立大足区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考核对象
辖区内所有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
四、考核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和评分表报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二)现场考核。区医保局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具体考核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三)结果通报。区医保局根据现场考核结果结合各业务科室提供的相关数据以及协议医疗机构自查自评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评分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下达到各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医疗机构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考核结果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大足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大足区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五、结果运用
(一)按照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与协议医疗机构次年的总额预算控制额、总额考核结算指标、基金预付标准的调整和服务协议的续签等挂钩。
(二)考核结果将纳入重庆市医疗保障诚信体系,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全区协议医疗机构通报,也可根据实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协议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时报送自查报告。
(二)强化责任落实。局相关科室要对照考核办法和本实施方案及时提供准确的相关业务数据,认真开展考核评分工作,确保年度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协议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对医疗务人员的宣传培训,严格规范执行医疗服务协议,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指标权重
2.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指标评分表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指标权重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协议履行(68%) |
基础管理(20%) |
变更备案 |
2% |
标识标牌 |
2% | ||
宣传咨询 |
2% | ||
财务管理 |
2% | ||
医保医师管理 |
2% | ||
定期自查 |
4% | ||
异地就医 |
2% | ||
费用清单 |
2% | ||
知情同意 |
2% | ||
信息网络系统管理(12%) |
系统安全 |
3% | |
数据上传 |
2% | ||
编码标准 |
2% | ||
医保电子凭证结算 |
5% | ||
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10%) |
药品耗材集中采购 |
10% | |
医疗管理(26%) |
监督审核 |
13% | |
骗取医保基金 |
10% | ||
特殊疾病诊疗 |
3% | ||
基金绩效(20%) |
总额预算管理(15%) |
执行总额预算 |
15% |
住院医疗服务量(5%) |
住院率增幅 |
5% | |
自律管理(6%) |
管理体制(4%) |
部门建设 |
2% |
教育培训 |
2% | ||
制度建设(2%) |
制度建设 |
2% | |
满意度评价(6%) |
患者评价(6%) |
患者满意度 |
3% |
患者投诉 |
3% | ||
一级指标: 合计4项 |
二级指标 合计:9项 |
三级指标 合计:24项 |
权重合计:100% |
奖励(10%) |
奖励(10%) |
医保重点工作落实 |
5% |
特殊疾病定点诊断 |
2% | ||
村卫生室综合管理 |
2% | ||
智能审核 |
1% |
附件2
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指标评分表 | ||||
序号 |
考核指标 |
指标释义 |
计分方法(每项百分制) |
自评得分 |
1 |
变更备案 |
协议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诊疗科目、服务对象、机构等级等情况变更的,应携带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件,及时向医保部门备案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新增大型设备时,也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备。 |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向医保部门申请变更,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新增大型设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备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
2 |
标识标牌 |
协议医疗机构应在显要位置悬挂统一制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牌,设置“医保服务投诉箱”,公布医保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承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还应在其显要位置悬挂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异地就医结算标识牌。 |
未在本机构显要位置悬挂医保标识标牌和医保投诉举报电话的,发现一次扣50分;未按要求在服务窗口显示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标识的,发现一次扣50分。扣完为止。 |
|
3 |
宣传咨询 |
设立专门的医保窗口和参保人员就医咨询服务台,设置“医保(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栏”,将医保主要政策规定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及价格、医保医师服务行为“十不准”向参保人员公布,为参保人提供政策咨询、查询服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宣传栏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并注意保护救助对象个人身份信息隐私。 |
无医保窗口、参保人员就医咨询服务台或医保(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栏,发现一次扣30分;未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名称及价格、医保医师服务行为“十不准”的,发现一次扣20分。未按月公布医疗救助情况的,发现一次扣20分;未进行隐私保护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
4 |
财务管理 |
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按月分类存档归卷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相关资料。同时按规定建立医疗用品的进、销、存台帐,并保留原始凭证和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以备查验。 |
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进销存台账的,发现一次扣20分;提供的进销存台账与医院管理系统数据及上传医保系统的数据不一致、无法证实诊疗的真实性的,发现一次一项扣20分,扣完为止。 |
|
5 |
医保医师管理 |
及时新增、注销医保医师变更情况;按要求开展医保医师管理。 |
未能完整、准确、及时备案医师变更情况的,发现一次扣50分;不配合医保部门对医保医师的管理,扣5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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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定期自查 |
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对三大目录专人维护、定期梳理、抽查;对审核中发现问题进行梳理、核实,提供书面整改情况说明;定期组织对相关科室的病历、收费等进行抽查。自查完成后需向经办机构提供自查报告。 |
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未提交自查报告的,缺失一次扣50分,扣完为止。 |
|
7 |
异地就医 |
执行重庆市异地就医管理规范,按规定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结算服务。 |
因未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被投诉,经核实确认后,每人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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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费用清单 |
应实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一日清单和门诊医疗费清单制度,一日清单(包括门诊医疗费清单)中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均应标明医疗保险属性(甲类、乙类、自费)。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医疗机构应出具由财政或税务等部门监制的正规医疗服务结算收据(发票)。 |
因未提供医疗费用清单、或未履行告知义务被投诉,经核实确认后,每人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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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知情同意 |
使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或使用高值耗材项目,须事先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说明理由及价格,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在《参保人员身份核定与自费及高值耗材项目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 |
抽查病历发现未按规定签订《参保人员身份核定与自费及高值耗材项目确认表》,每人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
10 |
系统安全 |
按要求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专人专管,安装防火墙、入侵检测等设备;对接入金保网络的电脑做到及时安装系统补丁、杀毒软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定期杀毒;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单独存放。医保专网与互联网按规定分开使用。 |
未按照要求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扣20分;未设置专人维护的,扣20分;缺少日常安全维护记录的,扣10分;对接入金保(医保)网络的电脑未做到及时安装系统补丁、杀毒软件的,扣20分;备份数据不全、未单独存放的,扣10分;医保专网与互联网混用,为按要求整改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
11 |
数据上传 |
医保相关信息按照标准完整、准确、及时传输至医保信息系统。 |
未按信息编码规则上传数据的,发现一次扣20分;上传信息数据不完整、人为缺项的,发现一次扣20分;上传信息数据不准确,发现一次扣20分;上传信息数据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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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编码标准 |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相关政策管理要求,做好编码对照。 |
未按照规则对照编码的,发现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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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保电子凭证 |
医保电子凭证的使用和结算。 |
医保电子凭证就诊使用结算率在30%以下的,每降10%扣5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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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药品耗材集中采购 |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药品、耗材采购政策和相关规定。统一通过重庆药品交易平台采购中选产品,不得对中选产品再次议价。及时完成和使用约定采购任务量,及时结清货款,从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违反集中采购要求,进行线下采购,发现一次扣40分;未按集中采购规定采购和使用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发现一次扣30分;从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发现一次扣30分;扣完为止。针对特殊材料,视具体情况扣分。 |
|
15 |
监督审核 |
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物价政策合理使用基金。 |
根据日常审核、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第三方检查司法机关调查等,因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全年累计拒付费用/当期总额控制支出预算额(以总额支出预算额口径为准)*100%,5%(含)以下不扣,5%-10%(含)扣30分,10%-20%(含)扣50分,20%以上扣100分。 |
|
16 |
骗取医保基金 |
挂床、冒名、虚构医疗行为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发现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违规性质恶劣的,一次扣50分,性质极其恶劣的,一次扣完本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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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殊疾病诊疗 |
加强对医保特病患者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参保人员身份审核、对检查和用药情况核实。 |
未建立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扣30分;未按规定对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审核、对检查和用药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18 |
执行总额预算 |
年度总额控制预算执行情况。 |
当年总额控制支出发生额/上年总额控制支出发生额*100% (均为总额控制年终清算口径)。 其实际值在105%以内的,不扣分。 当实际值大于105%时,每偏离5%扣2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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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住院率增幅 |
衡量协议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住院医疗服务量,防止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化。 |
当年住院率-上年住院率 其中,住院率=住院出院人次/门急诊人次×100% 在对比范围内,按实际值从小到大排列,本辖区内同级医院的中位数为标杆值,不扣分。 其他数值时,每偏离0.1%扣5分;扣完为止。 |
|
20 |
部门建设 |
建立健全医保管理服务部门,确定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医保和救助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有效行使管理职能。 |
无医保管理部门,扣40分;无分管机构负责人,扣30分;无管理人员,扣30分;扣完为止。。 |
|
21 |
教育培训 |
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医保政策和管理要求培训。 |
未建立医保管理培训制度,扣30分;无培训学习记录,扣30分;错误解答、宣传医保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扣4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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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制度建设 |
建立和完善与医保政策、救助政策和协议管理相适应的内部医保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
建立与医保政策、救助政策和协议管理配套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扣20分;定期(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召开医保工作会议并有记录,缺失一次扣20分;建立违反医保规定的内部处理制度及相应处理记录,责任落实到科到人,无处理记录扣20分;扣完为止。 |
|
23 |
患者满意度 |
通过网络、表格等方式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 |
对患者进行抽样调查,一级医院抽样人数不低于就诊人数的8%,二级医院抽样人数不低于就诊人数的5%,三级医院抽样人数不低于就诊人数的3%。 满意度大于等于60%,不扣分。满意度低于60%时,每低1%扣5分;扣完为止。 |
|
24 |
患者投诉 |
参保人员对协议医疗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投诉。 |
每发现一次有效投诉,经核实确认后,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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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医保重点工作落实 |
对医保改革任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
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做好当年开展的医保改革任务、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每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增加50分。积极参与医保管理创新性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医保部门采纳的,每项增加20分。基础分为0分,满分为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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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特殊疾病定点诊断 |
需严格执行特殊疾病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完善制度、成立诊断小组,实事求是开展特殊疾病病种诊断服务;特殊疾病诊断的准确率应达到100%。 |
建立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制度的,增加30分;成立诊断小组的,增加20分;特殊疾病诊断准确率达到100%的,增加50分。基础分为0分,满分为100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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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村卫生室 综合管理 |
加强辖区内乡村卫生室(诊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大“两病”用药集中采购力度,认真执行医保支付药品代购制度、处方管理制度和门诊就诊登记制度,规范药品零差率诊疗服务,设置医保支付药品专区管理,监督指导其医疗行为管理服务工作,避免医疗保障基金的损失。 |
认真执行医保支付药品代购制度、处方管理制度和门诊就诊登记制度的,增加30分;设置医保支付药品专区管理的,增加20分;“两病”用药实行集中采购的,增加20分;落实乡村医生日常坐诊服务,其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增加30分。基础分为0分,满分为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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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智能审核 |
安装智能审核系统,做到事前提醒、事中拦截等。 |
已安装使用智能控费系统的,增加40分;智能费控系统能做到事前提醒不合规诊疗行为的,增加30分;智能费控系统能做到事中拦截不合规诊疗行为的,增加30分。基础分为0分,满分为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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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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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单项自评得分=本项权重*100-本项权重*本项扣分项或者本项权重*100+本项权重*本项奖励加分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