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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848417N/2022-00029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办〔2022〕6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848417N/2022-00029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办〔2022〕6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有效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诊所备案证明(试用)》纳入诊所医疗保障定点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过渡期全市诊所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诊所设置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在国家出台诊所备案有关政策前,为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第2号令精神,切实做好诊所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出台诊所备案有关政策前,新设置各类诊所(中医诊所除外)可使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诊所备案证明(试用)》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申请材料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4号)执行。

二、国家出台诊所备案有关政策后,新设置各类诊所(中医诊所除外)按规定使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正式备案管理证明材料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其他申请材料根据渝医保发〔2021〕34号执行。

三、各类诊所(中医诊所除外)按规定换发正式备案管理证明材料后,应自发证之日起60天内到医保经办部门报备。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诊所备案证明(试用)》纳入诊所医疗保障定点申请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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