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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848417N/2020-00025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发〔2020〕67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成文日期 ] 2020-11-1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848417N/2020-00025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发〔2020〕67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成文日期 ] 2020-11-19
[ 有效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067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0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适用平均工资问题

    (一)我市2020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819元/年(5819元/月)。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491元。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规定申请补缴2019年12月前历年医保费的,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核定其补缴基数上、下限,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3664元;申请补缴2020年当年医保费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491元。

    三、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平稳衔接问题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保持不变,继续按照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6814元/月)的60%执行,其中2018年12月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81764元(6814元/月)60%的,按照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下一步国家出台职工个人账户新政策后,按照国家新要求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渝医保发〔2020〕67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

2020年度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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