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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产假、育儿假 关于《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热点问题的解读,全在这里!

日期:2021-12-16

关于此次热点解读会

★问:2021年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当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已经召开了解读会,时隔十天左右,为什么再次解读?

❤答:决定公布以后,有不少群众通过电话、网络、政府公开信箱等各种渠道询问决定中具体的条文怎么理解和适用。这一方面说明决定中涉及的内容关系千家万户,大家都很关心条例的修改情况;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家对决定中的具体内容确实也存在不少疑惑。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再次召开解读会“答疑解惑”。

关于“三孩”政策

★问:今年5月,党中央作出了全面实施“三孩”的决策,为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2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正,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也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可以说,全面“三孩”政策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生育“三孩”究竟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为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公布,从国家立法层面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总体上看,重庆人口发展形势与全国人口形势基本一致。我市先后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现在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需要;是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需要;是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需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上位法精神,结合重庆人口发展形势,修正后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将原来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对于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充分体现了对这些特殊家庭的人文关怀。

从三个方面说明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二、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

本次修改的《条例》不仅仅是简单地从二孩到三孩的数量调整,更重要的是全面部署配套支持政策。这些政策措施,聚焦群众关切,坚持问题导向,将婚育、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完善了生育休假支持制度、规范了托育服务发展、强化了优生优育服务等保障措施,切实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关于产假

★问: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说,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那么这条规定所称的“女职工”究竟包含哪些范围,条例修改以后,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怎么计算?

❤答:这一条规定要结合立法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决定其他条文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女职工”的范围。要弄清楚“女职工”的范围,首先要弄清楚这条的“国家规定”究竟是指什么?目前对产假作出的“国家规定”,就是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以对于这一条规定的“女职工”,要结合该条例来理解。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因此,这里的“女职工”指的就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也就是说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这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

其次,回答第二个问题,时间节点。时间节点注意把握两点:

一是决定的生效时间。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是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为11月25日,因此决定的施行时间就是11月25日,也就是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次增加和修改后的内容,从11月25日起生效,删除的内容,从11月25日起失效。

二是本条规定的时间节点。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这条规定包含了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以生育的时间为节点,一个是以国家规定的产假为节点。如果是以生育的时间来确定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那么就是决定生效之日11月25日当天及以后生育的女职工当然享受增加八十天产假的规定。但是如果仅以生育时间为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之前生育的女职工都不能享受。

经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单位共同研究,我们认为,决定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时间节点不应该仅以生育的时间为标准,还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这样理解既符合立法原意,也有利于在合法范围内让最大多数女职工享受到新增的80天产假。因此,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照这条规定,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不难计算是否符合新的规定,因为每个人的情形不同,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自行计算。

关于育儿假

★问: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已有关于育儿假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修正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就是说男性也可以享受育儿假,这是我们重庆修改条例的一个亮点。

那么,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比如,子女六周岁前,双方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夫妻双方以及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是否都能享受育儿假,该怎么享受?育儿假对特殊行业是否有所限制?

❤答: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此次修改条例落实上位法精神,主要从两方面对育儿假进行了完善。

一是育儿假的主体由女方扩大到夫妻双方,二是新增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另一种育儿假是在子女六周岁前,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注意:这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家庭、工作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每年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此外,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选择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需经单位批准,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女方从产假、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

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同样需经单位批准,是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即从2021年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依法生育家庭中有未满六周岁子女的,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里的每年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至于分开休假还是连续休假,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所在单位应当尽量予以支持。一对夫妻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未满六周岁子女的,育儿假的期限不能叠加享受。

关于护理假

★问: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男方护理假期限延长至二十天。那么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的时间节点该如何计算?另外,护理假是否可以分开使用,以及是否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答:决定将男方护理假由之前的十五天延长到二十天,以方便男性照顾产妇及婴儿。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护理假的时间节点。修正后的条例自2021年11月25日施行,即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次,回答第二个问题,护理假是否可以分开以及是否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2016年,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时,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0号),就关于职工如何执行产假和护理假作出了规定,即所休的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关于办理生育登记

★问: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经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再生育子女不再需要审批?另外,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那么群众该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答:关于再生育子女是否需要审批的问题。从2021年11月25日起,我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资料、拓宽办理渠道,更加便民、利民、高效。

关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的问题。生育登记办理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分别为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提交资料。

首先是登记对象。主要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双方或一方居住在本市的夫妻(含再婚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的。  

其次是登记时间。群众在子女出生前应进行生育登记(含再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子女出生前未进行登记的,应在小孩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

再次是登记方式。群众可以通过“线上”网络登记,也可以在“线下”现场登记、委托代办,共三种方式。

线上登记主要是网络登记,在重庆市政务一体化平台“渝快办”上办理。线下现场登记需要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当事人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最后是提交材料。在线上网络进行登记的,可以凭登记人相关证件材料在线如实填写登记表单内容,登记机构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证件材料。  线下现场登记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含电子证件);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还需同时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原件;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现场办理均不再收取证件复印件。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主要目的是加强人口监测,提高优生优育服务,发挥登记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的生育状况以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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