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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0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04-12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0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04-12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有效性 ]

2023年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

2023-04-12

足卫医罚〔2023〕4号

陈连明

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非医疗机构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0元;3、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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