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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4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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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有效性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一、服务对象

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

二、服务机构名称、地点:

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29号区卫健委医政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三、服务项目和内容

纠纷调解

四、服务流程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服务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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