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4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1-11-0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4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1-11-09 |
[ 有效性 ]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殡葬管理条例》。
一、服务对象
死者家属
二、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1.服务机构名称、地点: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大足区精神卫生中心、龙岗中心卫生院、中敖中心卫生院、三驱中心卫生院、石马中心卫生院、珠溪中心卫生院、邮亭中心卫生院、铁山中心卫生院、智凤卫生院、宝顶镇卫生院、龙滩子卫生院、通桥卫生院、双路卫生院、高坪镇卫生院、宝兴镇卫生院、玉龙镇卫生院、拾万镇卫生院、金山镇卫生院、回龙镇卫生院、雍溪镇卫生院、国梁镇卫生院、古龙镇卫生院、龙石镇卫生院、季家镇卫生院、高升镇卫生院
2.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1:30 14:30-17:00。
三、服务项目和内容
人口死亡证明签发,包括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部门签发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街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并进行死因推断后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签发《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服务流程
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家属需凭死者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者生前病史本(如果有)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或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死者家属持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销户,并加盖第三联公章。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五、服务要求
规范人口死亡证明签发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卫健、公安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是销户、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逐级免费发放,禁止在空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盖章。对因管理、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