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发【2012】25)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中介服务对象
开展放射性职业病的医疗机构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六、中介服务流程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按照相关卫生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八、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方验收确认时间)。
九、咨询方式
023-43738093
十、监督投诉方式
023-437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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