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三、中介服务对象
开展放射性职业病的医疗机构
四、中介服务机构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六、中介服务流程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按照相关卫生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八、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方验收确认时间)。
九、咨询方式
023-43738093
十、监督投诉方式
023-437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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