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三、中介服务对象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人和个人
四、中介服务机构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六、中介服务流程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按照相关卫生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八、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方验收确认时间)。
九、咨询方式
023-43738093
十、监督投诉方式
023-437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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