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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服务指南

日期:2022-05-11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日国务院发布,201626日、20194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1231日、20171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三、中介服务对象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人和个人

四、中介服务机构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六、中介服务流程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按照相关卫生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八、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方验收确认时间)。

九、咨询方式

023-43738093

十、监督投诉方式

023-437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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