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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16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16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有效性 ]

【以案释法】某医疗美容诊所超出备案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

 


一、案情简介

近期,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医疗美容诊所时发现,该诊所有《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的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现场发现一患者的Q激光治疗知情同意书,诊所电脑内发现该患者的祛斑信息,包括服务名称:面部祛斑订单金额等信息。该诊所备案的诊疗科目为美容外科,却开展属于美容皮肤科的激光祛斑诊疗活动。某区卫健委认为该诊所涉嫌超出备案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存在超出备案范围开展美容皮肤科的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区卫健委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某区卫生健康委于20235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按期足额缴纳罚没款,本案顺利结案。

二、法律分析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该诊所为合法的医疗美容机构,其备案的诊疗科目为美容外科。在原卫生部办公厅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等科目是医疗美容科的下设的二级科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激光治疗属于美容皮肤科。该诊所使用调Q激光帮助患者祛斑,属于微创治疗项目的激光治疗项目。

综上所述,该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美容外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典型意义

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如何区分?现今,经营者宣传时往往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混杂在一起,市场上既存在生活美容机构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情况,也存在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生活美容项目的情况。这极易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解,认为都是“美容”,没有区别。实际上,二者并不能等同。生活美容为非侵入性,常见的活动为按摩、皮肤护理等,风险性较。而医疗美容具有侵入性,风险程度较高。因此,在行政执法层面,生活美容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属于非法行医,而医疗美容机构可以开展生活美容活动,不需另行办理生活美容机构“卫生许可证”,但实施者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否则必须在另外区域独立设立生活美容机构。下表列举了二者的部分区别,可做参考。

表 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部分区别


生活美容

医疗美容

定义

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对人体所进行的诸如皮肤护理、按摩等带有保养或保健性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

运用药物、手术和医疗器械等医疗手段,对人体进行侵入性的治疗,从而达到对机体形态、皮肤等进行重塑和修复等的美容性治疗的目的。

从业人员

美容美发人员、化妆品和保健品销售人员、保健按摩人员。

必须具有临床医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证和美容医师资格证。

职称

尚没有统一的技术职称标准。

按国家标准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技术职称(含住院医师和总住院医师)、中级技术职称(即主治医师)、高级技术职称( 含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服务地点

各类美容美发店和美容院

正规的医疗机构(医院、诊所)

服务对象

正常健康人群

患者和正常求美者(包括正常健康人群)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为颜值付费的能力和意愿均不断增强,医美行业需求快速发展。站在医美行业发展的风口上,不少不法分子嗅到“商机”,推出了收费“划算性价比高”的医美项目,吸引爱美人士到店消费。这不仅冲击了新生的医美行业,造成医美行业乱象频发,一定程度上还“劣币驱逐良币”,对医美行业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负面影响。一方面,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当核验医疗美容机构、美容主诊医师的相关资质及医疗美容产品的合格证明,诊疗活动结束后要索取相关凭证。另一方面,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还应通力合作,加强源头控制、线索通报、行刑衔接,从而更好地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和确保群众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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