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2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7 |
[ 成文日期 ] | 2021-08-2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2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7 |
[ 成文日期 ] | 2021-08-27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以案释法案例(职业卫生类)
案件名称:
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案
案情表述:
2021年6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现场检查发现有新建中药饮片加工厂房一幢共3层,加工厂房一楼及二楼安装有加工设施设备,安装有除尘设备;2.现场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现场不能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相关资料。卫生监督员立即向该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执法人员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公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及现场检查,进一步核实确认。
证据组一: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明被处罚人违法行为。
证据组三:影像资料,证明被处罚人违法事实。
证据组四:被处罚人单位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及依据:
对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案件调查终结。经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上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案件启示:
中药饮片加工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C273行业编码,属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行业。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忽视。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为代价,要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希望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同时,行政处罚与信用挂钩,也会让信用留下污点,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自觉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