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4-0019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1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4-0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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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1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1 |
[ 有效性 ] |
以案释法:患者发生输液反应,医疗机构私自倾倒药品被处罚
随着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逐渐提高以及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患之间对医疗服务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正在增大,使得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增加。特别是诊所、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发生医疗纠纷后不知道如何处理,使医患双方的信任度降低,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同时,医疗机构也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了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案件来源及调查过程
2023年3月21日,接某派出所电话通知,患者陈某在某卫生室输液过程中产生不良反应,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调查,某卫生室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输液业务的相应批准,不具备开展输液业务的相关资质。21日当天,患者陈某到某卫生室就诊,接受输液治疗后不久,陈某即出现不良反应。蓝某随即将陈某送某人民医院救治。蓝某从医院返回后,即将陈某输液剩余的药品倾倒。
案件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本案中,患者家属认为蓝某用药不当,输注头孢造成陈某出现不良反应,且将输液剩余的药品丢弃,伪造处方掩盖事实。蓝某在询问中否认为陈某输注了头孢,且登记的处方笺中亦无头孢,剩余药品已倾倒,无法通过药品鉴定的方式确定是否输注了头孢。医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患者陈某输液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陈某输液剩余的药品,属于上述规定中“现场实物”的范畴,应当经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某卫生室未按规定封存保管陈某输液剩余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其1、警告;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卫生室还存在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其1、没收用于输液的药品、器械;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应当如何依法处理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及病历资料原件。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封存的除了现场实物,还包括病历资料。诊所、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在未建立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则应当保存好门诊日志、处方笺、输液单等反映患者就诊过程的文书资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医患双方均有提出封存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医方未与患方共同封存现场实物,造成不能鉴定,责任由医方承担。综上,发生医疗纠纷后,在患方未及时提出封存现场实物的情况下,医方对患方应履行封存现场实物的告知义务,积极推动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并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