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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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有效性 ] |
以案释法;学校教室未安装窗帘被警告 学校教室无防止窗直接眩光措施案
今年9月,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在对学校开展的“双随机”抽查的工作中发现XX学校教室未安装窗帘无防眩光措施一案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8日,区卫生健康卫生监督员对XX学校的教学环境卫生开展“双随机”抽查。在检查的过程发现XX学校一至六年级教室均未安装窗帘,无防止窗直接眩光措施,不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中4.4“为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教室内。为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其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的规定。卫生监督员立即责令XX学校限期整改进,并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XX学校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附件5.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编码:XX001,违法行为: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裁量标准: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本机关决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进。
相关法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支付宝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中4.4:为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教室内。为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其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附件5.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编码:XX001,违法行为: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裁量标准: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