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5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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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有效性 ] |
以案释法;自来水不合格受处罚 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今年6月,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对XX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案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3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区疾控中心对XX自来水厂生产的出厂水和供应的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
2023年5月4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区疾控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足疾控水字[2023]153号、足疾控水字[2023]154号、足疾控水字[2023]155号)。其中足疾控水字[2023]153号(管网末梢水)的检验报告书评价结论为:所检测项目肉眼可见物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调查报告和区疾控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对供应自来水的XX自来水厂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XX自来水厂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附件6.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编码:YS005A,违法情节:初次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且未造成健康危害;裁量标准:可处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该水厂上一次监督抽检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检测结果为合格。本次抽检的出厂水合格,2个管网末梢水样品其中一个样品的肉眼可见物指标不合格,立案调查至今未收到造成健康危害的报告,应认定为初次发现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未造成健康危害。本机关决定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附件6.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新裁量基准编码:YS005A,违法情节:初次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且未造成健康危害;裁量标准:可处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