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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4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2-08-29
[ 成文日期 ] 2022-08-29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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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2-08-29
[ 成文日期 ] 2022-08-29
[ 有效性 ]

以案释法:重庆市大足区以案释法案例(职业卫生)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刀具有限公司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案

案情表述:

2022年5月24日,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刀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处于生产状态,干磨工岗位唐某、陈某未佩戴防噪防护用品正在进行打磨作业。

  执法人员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公司员工未佩戴防噪防护用品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5月27日,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干磨工岗位砂带机1噪声检测结果8小时等效A声级dB(A)94.6,砂带机2噪声检测结果8小时等效A声级dB(A)90.6。《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十一条规定: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 80dB≤L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干磨工岗位的噪声检测结果均超过85dB,该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必须佩戴护听器。唐某陈述干磨工岗位的唐某、陈某未佩戴防噪防护用品作业是因为没有对他们进行监管督促。

处理结果及依据:

对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刀具有限公司案件调查终结。经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干磨工岗位的唐某、陈某未佩戴防噪防护用品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案件启示:

职业性噪声聋属于法定职业病,也是现阶段最主要的职业病之一,在生产过程中如果长时间暴露于噪声强度大于85分贝的环境中,就会对耳蜗造成损伤,引起职业性噪声聋。早期主要症状是进行性听力减退和耳鸣。随着接触噪声时间延长病情加重,最终导致耳蜗大部分或全部受损,出现明显的语言听力障碍,影响正常的语言交流和沟通。除了引起听力下降外,患者还可能出现头痛、头晕、失眠、乏力、心情抑郁、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和容易激动等神经精神方面的症状,胃肠蠕动、胃分泌功能失调导致胃炎及消化不良等消化系统症状,还有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心律不齐、传导阻滞、外周血流变化等心血管系统症状。

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该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忽视。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要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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