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4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1-30 |
[ 成文日期 ] | 2021-11-3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4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1-30 |
[ 成文日期 ] | 2021-11-30 |
[ 有效性 ] |
以案释法:自来水不合格受处罚,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今年10月,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对XX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案处以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9日,我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区疾控中心对XX自来水厂生产的出厂水和供应的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
2021年9月,收到本次抽检的检验报告,根据区疾控中心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足疾控水字[2021]504号、足疾控水字[2021]505号、足疾控水字[2021]507号)显示,出厂水所检测项目氯酸盐、耗氧量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管网末梢水所检测项目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不符合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调查报告和区疾控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对供应自来水的XX自来水厂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XX自来水厂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YS005A)的裁量标准:可处2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其行为:近两年,多次因饮用水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本次抽检仍不合格。本机关决定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YS005A的规定,违法情节:不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裁量标准:可处2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