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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2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成文日期 ] 2021-08-0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2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成文日期 ] 2021-08-09
[ 有效性 ]

以案释法—备案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被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后,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降低了开办中医诊所的准入门槛,为中医诊所执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虽然降低了门槛,但并非弱化管理,而是会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违反法律法规,必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1日,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群众电话举报,某中医诊所存在开展输液和做痔疮、包皮手术,以及销售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4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该诊所持有《中医诊所备案证》,核准的诊疗范围为“中医内科”;诊所玻璃门上张贴有“专治痔疮和包皮手术及各种表皮囊肿”等字样;诊所内发现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一次性使用负压血样采集容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用稀释液等医疗器械,有盛有使用过的棉签、带血输液针头、注射器的锐器盒以及盛装血液的试管5支;另发现有检验结果报告单、检验收费单、收据等。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诊所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负责人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承认在诊所开展了输液、外科清创、手术、检验等诊疗活动。现场发现的3本收据及3张检验收费单内容也显示其开展了输液、外科清创、手术、检验等,违法所得共计3571元。综上,认定该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学检验、外科、输液等医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该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375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完全履行,本案结案。同时,针对该诊所销售过期药品相关情况向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

二、案件启示

1.中医诊所开办门槛降低,但相应的监管会更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中医诊所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综合)诊所,一类是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医诊所。两者存在一定区别。首先,中医诊所的准入门槛低于中医(综合)诊所。在诊所的准入方面,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在诊所主要负责人资质的要求方面,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即可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无从业年限的限制),而申办中医(综合)诊所的医师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必须满五年。其次,备案的中医诊所诊疗范围相对更窄。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最后,国家加强了对中医诊所的监管,对于中医诊所乱收费、虚假宣传、擅自执业、超范围执业等行为,都明确了具体的惩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开办中医诊所门槛降低,但其执业范围相对较窄,更易存在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中医药法》施行后,中医医疗机构更应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执业,服务群众,为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奉献力量。

2.群众要提高维权意识,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

广大群众在选择医疗机构时,一要看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并在诊疗场所予以公示。二要看被准许的执业范围与开展的诊疗是否相符。三要看实施诊疗活动的医师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一名合格的医师须具备2个证书,即: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学会鉴别正规与非法医疗机构,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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