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0-003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0-19 |
[ 成文日期 ] | 2020-10-1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0-003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0-19 |
[ 成文日期 ] | 2020-10-19 |
[ 有效性 ] |
以案释法,自来水不合格受处罚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今年7月,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对XX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案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3日,我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XX中学投诉学校内自来水发黑、发臭,严重威胁到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的信息。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会同区疾控中心对XX学校的自来水和供应自来水的XX自来水厂进行检查核实,并现场采集样品做实验室检测。根据调查发现,XX学校自来水水质异常情况属实,是由于XX水厂工作人员在清洗水池时违规操作,将清洗后的污水排入了清水管网,造成XX学校水质发黑发臭。
2020年7月9日,区疾控中心2020年6月26日出具的(足疾控水字[2020]421号)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在XX中学采集的管网末梢水所检测项目中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调查报告和区疾控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对供应自来水的XX自来水厂做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XX自来水厂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YS005B的规定,违法情节:不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裁量标准: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