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大足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决定
大足卫发〔2024〕135号
区疾控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处罚,结合大足实际,决定废止《重庆市大足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