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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4-002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4-002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大足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处罚,结合大足实际,起草形成了《关于废止<重庆市大足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4年11月12日18时前(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公示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大足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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