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4-0028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意见征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1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4-0028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意见征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1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大足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处罚,结合大足实际,起草形成了《关于废止<重庆市大足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4年11月12日18时前(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公示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大足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