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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3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6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3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6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1号提案的复函
大足卫函〔2022〕129号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政协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1号提案的复函
代克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游泳池卫生监管的建议》(第031号)收悉。经我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21年游泳场所监督检查情况
1.日常监督。根据工作安排,每季度对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由区疾控中心对游泳池水进行采样检测。监督抽检11户次,检测结果均合格。
2.“双随机”工作。由于受疫情影响,2021年双随机抽检工作推迟至8月份中旬开展,截止抽检时辖区内有16户游泳场所开池。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卫生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各项工作记录等,实验室检测项目为:游泳池水浑浊度、游离性余氯、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尿素;浸脚池水余氯。根据卫生检测报告,有一户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针对该场所,我单位对其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并要求整改后重新对水质进行检测。
3.专项检查。根据工作安排,联合区体育局、区文化执法支队对抽取的3户游泳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卫生管理情况和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并对游泳池水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根据检查情况,有1户疫情防控落实不到位,有2户现场快速检测游泳池水游离余氯含量超过卫生标准。针对以上情况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开展了“回头看”工作,均已整改完善。
(二)2022年游泳场所监督检查情况
第一季度对辖区内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由区疾控中心对游泳池水进行采样检测。监督抽检3户次,检测结果均合格。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方面。对游泳场所的执法工作主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其中对游泳池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并未制定相应罚则,我市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该情况进行规定,因此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手段上较为保守。针对游泳池水不合格的问题,我市大多区县采取责令整改并要求重新检测的方式进行监管。
(二)执法力度方面。我单位目前仅两名执法人员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可能存在监管力度不强、后续跟进不到位的情况。目前辖区内仅有区疾控中心有资质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疫情形势下难以增大检测频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针对《建议》中提出的游泳池水水质问题、浸脚池未正确使用等问题,作为检查重点向经营单位提出,并做好“回头看”工作。
(二)加强学习,优化执法手段。加强与市执法总队和其他区县的沟通交流,学习先进工作经验,快速突破工作瓶颈。
(三)群众宣传,创造文明环境。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对游泳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进行宣传,提高群众文明素质。
此复函已经石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给我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060
联系电话:43738125
联系人:谷孟莹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