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01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卫函〔2021〕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4 |
[ 成文日期 ] | 2021-04-2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01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卫函〔2021〕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4 |
[ 成文日期 ] | 2021-04-2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75号建议的复函
大足卫函〔2021〕104号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75号建议的复函
代克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游泳池卫生监管的建议》(第78号)收悉。经区卫生健康委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相关开展工作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只需通过承诺即可立即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3个月内进行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按承诺内容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开展经营。
由于游泳场所营业时间的特殊性,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监管落到实处,在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5日内,我委即通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安排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针对不合格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下达监督意见书并督促其整改。
(二)定期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检测。
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夏季开池后对辖区内全部人工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抽检,检查内容包括卫生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药品投放和水质自检记录、证照公示情况、卫生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情况等,对游泳池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等。
针对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抽检。
(三)检查情况公示。
行政检查行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示平台为卫健委官网;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双公示”,公示平台为卫健委官网、信用重庆网站。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培训工作。夏季开池前召开游泳场所卫生工作培训会,对经营者进行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经营者的卫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并督促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加强卫生知识培训。
(二)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证经营、卫生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情况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测。加大抽检频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游泳池进行抽检,夏季开池后结束前每月至少抽检1次,并及时将结果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大卫生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游泳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进行多方位宣传,让群众参与监督、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五)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要求游泳场所公示卫生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电话,我委接到投诉电话后将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者。
此复函已经石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领衔委员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81098804
联 系 人:沈光建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