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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016 [ 发文字号 ] 大足老委办发〔2019〕1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016
[ 发文字号 ] 大足老委办发〔2019〕1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大足老委办发〔2019〕1号


各镇(街道)老龄委,区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区各有关机构:

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9〕120号)精神,现将《市老龄办关于贯彻落实“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渝老委办发〔2019〕1号)和《市老龄办等2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老办发〔2015〕3号)转发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一、执行时间

大足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二、落实要求

本区各行业有关单位、有关机构开展老年人优待工作,应凭老年人持有的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进行办理优待。

民政、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科技、市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渝老委办发〔2019〕1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老办发〔2015〕3号)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渝老委办发〔2019〕1号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老龄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老龄委,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03号)精神,贯彻落实“取消老年证制发,老年人可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的文件要求,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二、落实方式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取消后,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享受《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各项优待政策。原已办理的老年人优待证继续有效。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并按规定协调落实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部门相关老年人优待政策,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2:


渝老办发〔2015〕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老龄办、 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委、城乡建委、交委、农委、商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社保局、规划局、市政局、文化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体育局、旅游局、园林局、总工会:

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优待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庆市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服务优待

1.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2.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3.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4.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5.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筹资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6.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对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低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生活困难老人,实施免除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装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骨灰盒(价值200元以内)购置费等基本丧葬费用。鼓励区县(自治县)对去世老人生态安葬以及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去世老人火葬的家庭,给予补贴或奖励。

8.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对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

9.各区县(自治县)要逐步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具有本地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失能护理补贴。

(二)卫生保健优待

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要求,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宣传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和中医药预防保健,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

11.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支持社会资本开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12.医疗卫生机构对60岁以上老年人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3.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探索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14.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纳入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5.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16.对70周岁以上具有本地户籍和在本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免费,各级政府对落实老年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17.倡导广大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18.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19.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0.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1.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22.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提倡设立老年人用餐点。

23.金融机构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4.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

25.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6.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27.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28.对具有本市户籍及外埠老年人,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对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给予优惠。

29.老年人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具有我市户籍的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0.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31.各级司法机关应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32.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

33.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镇(街)、村(社区)四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把涉及老年人养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社会保障等与老年人民生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二、加强领导,积极营造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加强敬老养老助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

三、各尽其职,切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和本地老年人优待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争取在2015年底前,实现各区县(自治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在2020年前,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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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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