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基层政务公开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划信息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0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0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大足区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引进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人才发展五年计划>的通知》(大足委发〔2019〕27号)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足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大足委组〔2022〕29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大足区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中路229号(邮编:402360)。来信请注明“《大足区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3514331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5月10日。

附件:《大足区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428


大足区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市委、区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不断壮大卫生健康领域人才队伍,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直线中部医疗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的认定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相关经费自筹。

第四条 本办法在区委人才办的指导下,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实施,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基本条件。引进人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依法在大足区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引进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殊岗位及引进院士、中医领域专家等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柔性引进的人才需身体健康,具备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提供与推荐单位合作满1年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  医疗卫生人才根据其个人能力、工作业绩、行业影响力等分为A、B、C、D四类。

(一)A类:高端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医疗卫生行业内业绩突出的,海外知名大型医院(医学中心)受聘教授、专家;获得“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等称号人员;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其他相当于此类别同等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

(二)B类:行业杰出人才

主要包括在医疗卫生行业内业绩突出的,国内知名医科院校、医疗机构受聘的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研究生导师;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者;获得“岐黄学者”、“长江学者”、省级“名老中医”“名中医药专家”“中青年医学高端人才”等称号人员;其他相当于此类别同等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

(三)C类:特色专业人才

主要包括长期从事临床或卫生科研一线工作,有较强的临床实践和科研能力,担任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中年富力强的专业骨干人才;区属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其他相当于此类别同等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

(四)D类:紧缺技术人才

主要包括长期在医疗临床实践中,具有专业特长,疗效独特,群众广泛认可,社会反响良好,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实用型人才;获得重庆市区县医学头雁人才、优秀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等称号人员;区医疗机构紧缺的儿科学、口腔临床医学、麻醉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等学科方面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其他相当于此类别同等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

第七条 引进目标。到2025年,引进(含柔性引进)A类人才2名以上,B类人才5名以上,C类人才10名以上,D类人才100名以上,集聚一批顶级医学专家、开展一批高水平医学创新技术、建设一批高水平医学学科或专科、培育一批高水平医学领军人才。

第八条 引进方式

(一)全职引进。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坚持“一院一策”,围绕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引进所需的各类人才。对引进的A类、B类、C类人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办理调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动。不能直接办理调动的,按相关规定报区人力社保局启动考核招聘,按程序完成考核招聘后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

(二)柔性引进。柔性引进主要对象为A、B类人才。用人单位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柔性引进人才岗位报区卫生健康委审定;按要求引进人才后,将拟聘人才的学历、职称、学术代表作、成果获奖等相关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后,用人单位与拟聘人才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聘期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支持政策

(一)绿色通道。为全职引进A、B、C类人才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使用编制、开展招聘。

(二)租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人才优先安排人才公寓居住,人才公寓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对在本区内无固定住房的全职引进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1500元、8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发放至在大足区购房为止,最多不超过2年。

(三)安家费。对全职引进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安家费,分两年发放,人才入编当月可申请兑现60%,工作满两年后兑现剩余的40%。全职引进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在足工作满三年且在区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补助。

(四)柔性引才奖励。对柔性引进的A类、B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人才奖励金。鼓励柔性引进人才全职留足发展,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区内全职工作的可享受对应类别的安家费和购房补助待遇(与柔性引才奖励不重复享受,采取补差方式兑现)。

(五)科研经费支持。全职引进的A、B、C类人才和柔性引进的A、B类人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按上级项目补助资金的1:1提供科研经费支持,单个科研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配套服务。引进人才均可申领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分层分类享受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交通、旅游等68项人才服务。

(七)职务及职称政策。全职引进的A类、B类、C类人才,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优秀青年干部库重点培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向组织部门推荐,在职称评聘中予以优先考虑。

(八)对特别优秀的急需紧缺型人才,本办法无法满足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相关人才待遇。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条 培养目标。到2025年,培养10名以上重庆市区县医学头雁人才、优秀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100名以上急需紧缺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培养方式。每年选拔10-20名40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重点学科、重要研究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中的青年技术管理骨干人才,通过挂职锻炼、外派进修、拜师学徒等方式重点培养。

第十二条 支持政策

(一)人才奖励金。培养对象经区卫生健康委认定达到A类、B类条件要求的,分别予以50万元、10万元的人才奖励金。人才奖励金自人才认定后,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二)科研经费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按上级项目补助资金的1:1提供科研经费支持,单个科研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选派蹲点锻炼。每年分批次选派区级医疗机构青年人才到基层医疗机构蹲点锻炼,优先推荐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深造。

(四)纳入优秀青年干部库培养。本土青年骨干在培养期内表现优异、成长迅速的,纳入优秀青年干部库重点培养,在职称评聘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推荐上级项目评选。经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培养对象,优先推荐参评“大足英才”“重庆英才计划”等区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计划),成功入选后,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用人单位按程序引进医疗卫生人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且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考核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人才考核情况。人才未按照规定服务年限提供服务的或在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追缴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考核结果将作为人才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引进人才给予一定配套支持。相关人才政策由人才引进单位申报,经区卫生健康委对人才类别予以认定,报区委人才办审定备案后予以兑现。相关支持政策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按照“就高就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和用人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人才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外出招聘、合作项目、大型活动、媒体宣传、评选表彰等机会,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每年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核查监管,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内其他有关卫生健康领域人才引进、培养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