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重庆市大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主管部门: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有执法人员:31名,具体信息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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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执法证号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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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正强 |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书记、主任 |
22001122025 |
023-4376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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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德俊 |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副书记、副主任 |
22001122062 |
023-8109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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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春生 |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副主任 |
22001122022 |
023-43722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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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东昇 |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副主任 |
22001122059 |
023-8109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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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万华 |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副主任 |
22001122021 |
023-8109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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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任香勇 |
医疗卫生与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科负责人 |
22001122049 |
023-81099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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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卢尚锋 |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科负责人 |
22001122038 |
023-4378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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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刘健 |
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科负责人 |
22001122070 |
023-43721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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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潘燕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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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沈雪琴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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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张敏伦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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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夏青青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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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胡华伟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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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黄春露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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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刘前伶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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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王倩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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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李嫔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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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唐昌燕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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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唐小淋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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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董瑞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6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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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冉明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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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蒋萌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6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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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陈大江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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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龚发权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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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蔡嘉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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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陈富强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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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向密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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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徐德亮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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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陈丽剑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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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梁维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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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杨颖 |
行政执法人员 |
22001122036 |
/ |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起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执行。
(二)承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师执业、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等医疗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三)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四)承担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执法职能。
(五)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职业健康领域的执法职能。
(六)承担全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任务。
(七)监督、指导镇街卫生健康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担全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九)完成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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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事项名称 |
承办机构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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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 |
医疗卫生与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科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科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标准》(教体艺〔2008〕5号)《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中小学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规范》(GB 28932—2012)《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结核病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的特别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 号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 619 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师外出会诊暂行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四、投诉举报电话:02343722906
五、救济渠道
对于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服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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