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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受处罚

日期:2022-09-21

以案释法: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受处罚

案情简

2022年7月26日,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旅馆有1名从业人员出示的健康证过期,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人员确为该旅馆员工,从事前台服务工作,健康证过期后经营者未及时安排其重新进行健康体检。该旅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其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以案说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存在着传播各种疾病的可能性,特别是痢疾、肠炎和甲肝等疾病可以通过接触传播,还有一些疾病是从业者间接传染给服务对象的,因此办理健康证不但是对自己、也是对公众负责的行为。健康证涉及多个行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卫生管理,及时消除经营场所的卫生安全隐患。

本案中某旅馆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的规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因此,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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