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1〕175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升重庆市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轻事件损失,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7)《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8)《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第37号);
(9)《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9号);
(10)《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
(11)《重庆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涉文旅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参加者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分类
根据涉文旅体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事故,缆车、索道、滑道事故,拥挤踩踏事故,消防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卫生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观众和参赛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3.2分级
根据涉文旅体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
①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②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造成500人及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Ⅱ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
①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②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造成2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Ⅲ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②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造成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Ⅳ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涉文旅体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②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造成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足区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由我区文化和旅游经营者组团赴其他省(区、市)、港澳台地区、国外进行旅游、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配合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各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的镇街、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
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企业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和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的镇街和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各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的镇街、企业要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和设施,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本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准备。
1.6 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基本情况
1.6.1行业基本情况
大足区辖区内目前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企业共309家。其中文化行业企业共189家,包括网吧39家、娱乐场所68家、文艺表演团队81家、经营性互联网单位1家;旅游行业企业共65家,包括旅游景区4家、星级酒店3家、旅行社24家、旅行社门市部34家;体育行业企业共55家,包括游泳场馆17家、体育培训场馆38家。
1.6.2文物保护单位情况
大足区辖区内共有国家级、省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1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92处。
1.6.3免费对外开放场馆情况
免费对外开放的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共6个,其中包括:图书馆2个、文化馆2个、体育馆1个、美术馆1个等。
1.7 预案体系
为健全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结合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相关企业及单位必须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图1.7-1 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示意图
2 应急组织机构与成员单位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文旅体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文化旅游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开展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区文旅体行业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警戒保卫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负责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保障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文化旅游委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大足石刻研究院、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龙水湖旅游度假区发展中心、区红十字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并可根据需要吸收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参加。
区文旅体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委,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文化旅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见附件8.1、8.2)。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知识宣传教育。
大足石刻研究院:负责本单位管辖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参与大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我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负责电、气和重要物资的平衡调度和应急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和案事件处置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突发事件影响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相关资金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监测工作,负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开展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诱发突发事件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城管局管辖范围内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在建水利工程和现有水利设施诱发突发事件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参与突发事件参加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生活必需品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及修订;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完善;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各镇街、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处置资金;完成区文旅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受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当地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当地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的森林、草原和湿地等的监管,负责森林火灾及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和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龙水湖旅游度假区发展中心:负责本单位管辖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参与大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援、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承担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积极参与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事故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知识。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
区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及预防
各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的镇街、相关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和机制,建立信息监测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实时更新,开展安全风险动态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
3.2 预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事故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3.2.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事件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2.2发布预警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和涉及文化、旅游及体育行业的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时,应立即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Ⅳ级预警(蓝色)信号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Ⅲ级预警(黄色)信号由区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Ⅱ级预警(橙色)信号和Ⅰ级预警(红色)信号,由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
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经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
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
传播预警信息。
3.2.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物;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
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或降级可能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 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相关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发地镇街报告;事发地镇街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较大以上事故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提供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各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
突发事件单位上报信息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诉求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和响应处置
4.1 分级响应
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Ⅱ级(重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Ⅲ级(较大涉文旅体突发事件)、Ⅳ级(一般涉文旅体突发事件)。
初判发生一般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决策下达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命令。初判发生较大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请示市应急指挥部后下达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命令。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响应后立即报重庆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响应市级相应预案。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港澳台、涉外或其他敏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有关镇街、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4.3 响应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为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电话报告事发地镇街。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因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引起的人员伤亡事件。应及时掌握并上报事件规模、事件危险源、涉及的单位、人员数量、状况、姓名、性别、国籍、家属(单位)联系方式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并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及时疏散事发地区及周边地区受威胁人员,提供必要的安置场所和生活保障;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与有关省(市、区)通报情况。如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处置;协助安排伤亡人员家属探视和处理善后事宜。
参加我区内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的人员遭遇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时,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或卫生健康委接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报告后,根据情况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参加我区内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发生人员滞留事件时,事发地镇街、主管部门接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配运输力量和生活物资,做好化解疏散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疏导滞留人员,维护车站等场所正常秩序。
(4)旅游景区(点)、文化、体育等开放场馆、酒吧发生客流量超过最大承载量事件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全开放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机构或经营者要立即实行限制进入、人员分流等有效措施,严防发生踩踏、挤伤等事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镇街和主管部门。所在地区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维护景区(点)、场馆秩序,尽快调派交通工具疏导、分流人员。
(5)在我区行政区域之外发生的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涉及我区人员的应按照分级处置原则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掌握事件基本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救助等工作。事发地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按重庆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4.4 安全防护
对应急处置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安全事项和进入现场、撤离现场的程序、方式,保护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人员伤亡。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虚假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6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现场指挥部应当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有关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件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要求进行;事件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和占用的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事件类型、等级以及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完毕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向市政府提交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及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应保持通讯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2 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和补充力量,应合理确定队伍规模;区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应急队伍的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在应急响应时统一协调指挥调配应急救援队伍。
6.3 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涉及的镇街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听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6.4 交通保障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专家和技术装备资源,依托市、区应急局组建的安全生产专家库、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等技术专家队伍,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科学施救,并不断提升突发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6.6 资金保障
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所需经费,按照大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和有关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开展文化、旅游和体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区文化旅游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各参演单位应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2 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本预案组织修订和评审。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实战及演练中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7.3 预案的实施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 附件
8.1 应急组织机构图职责表
8.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表
组织机构 |
组成成员 |
应急救援职责 | ||
区应急指挥部 |
指挥长 |
区长或分管副区长 |
负责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全面组织指挥应急指挥工作。 |
(1)负责应急响应工作,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2)研究决定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全区应急资源调配;现场救援力量不足或灾害现场有扩大趋势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3)在发生重、特大和跨区域、影响面宽、隐患十分突出的突发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
副指挥长 |
区文化旅游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 |
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 ||
成员 |
区委宣传部、大足石刻研究院、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龙水湖旅游度假区发展中心、区红十字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并可根据需要吸收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参加。 |
具体见正文 | ||
综合协调组 |
牵头单位:区政府。参加单位:区应急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
抢险救援组 |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参加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管局、事发地街道、镇、企业等(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负责组织制定抢修救援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集应急抢险队伍、物资,开展事态分析,研判处置技术,抢救遇险、受伤人员。 | ||
医疗救护组 |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区红十字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事发地,实施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转运等工作,并为抢险救援提供医学技术支持。负责救护药品、器械监管和供应。 | ||
警戒保卫组 |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参加单位:区交通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 ||
新闻宣传组 |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参加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供电公司(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总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 ||
后勤保障组 |
牵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参加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等(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
事故调查组 |
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参加单位: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按规定组织开展一般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市政府工作组开展较大以上事故调查。 |
8.3 应急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电话 |
备注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43768676 |
|
2 |
区委宣传部 |
43769251 |
|
3 |
大足石刻研究院 |
43722268 |
|
4 |
区委网信办 |
43769055 |
|
5 |
区政府外办 |
81090002 |
|
6 |
区发展改革委 |
43722084 |
|
7 |
区经济信息委 |
43762494 |
|
8 |
区公安局 |
43781015 |
|
9 |
区民政局 |
43722882 |
|
10 |
区财政局 |
43722083 |
|
11 |
区生态环境局 |
43724516 |
|
12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43722222 |
|
13 |
区城管局 |
43787880 |
|
14 |
区交通局 |
43720975 |
|
15 |
区水利局 |
43722868 |
|
16 |
区商务委 |
43722247 |
|
17 |
区文化旅游委 |
43769185 |
|
18 |
区卫生健康委 |
43722182 |
|
19 |
区应急局 |
43722939 |
|
20 |
区林业局 |
43722238 |
|
21 |
龙水湖旅游度假区发展中心 |
85317888 |
|
22 |
区红十字会 |
43730675 |
|
23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43769789 |
|
24 |
区市场监管局 |
43780078 |
|
25 |
区气象局 |
43722159 |
|
26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43730119 |
|
27 |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43301751 |
|
28 |
区供电公司 |
43710330 |
|
29 |
重庆大足海棠香国历史文化风情城 |
43303323 |
|
30 |
重庆大足荷花山庄景区 |
43784220 |
|
31 |
重庆大足五金博物馆 |
43580699 |
8.4 文化、旅游及体育行业事故风险分析
表8.4-1 旅游行业事故风险情况一览表
可能发生 事故类型 |
风险物质 |
危险源/场所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事故严重程度 |
影响范围 | |
景区企业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森林火灾 |
游客携带火种或违规动火 |
靠近景区的山林 |
很少 可能 |
较大 事故 |
山上林区 |
建筑物 火灾 |
人员办公区、生活区、商铺等建构筑物 |
人员办公区、生活区、商铺 |
很少 可能 |
较大 事故 |
可能引发周边建筑着火或引发森林火灾 |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 |
可燃物存放场所、检维修场所、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可能引发建筑着火或引发森林火灾 |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室、配电柜、电缆沟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可能引发建筑着火或引发森林火灾 | |
物体打击 |
山体下方 |
石块、碎石 |
山体下方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触电 |
带电的电气设施 |
配电室、配电柜等供电系统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临时搭建的构筑物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及周边 | |
淹溺 |
水 |
涉水场所、水池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作业、较陡梯道、临边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车辆伤害 |
失控车辆 |
景区道路、停车区域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自然灾害 |
洪水、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
景区、建构筑物 |
很少可能 |
重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摔伤 |
滑道、摇桥 |
滑道、摇桥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失联、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动物咬伤 |
恐怖袭击、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动物咬伤、交通事故、有毒食物、病毒 |
景区内游客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景区内 | |
景区导致旅游者滞留 |
人过多超过了景区的承载能力 |
短期内人过多,超过了景区的最大承载量;景区接待能力有限;设备故障 |
很少可能 |
较大 事故 |
景区内 | |
酒店企业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 |
可燃物存放场所、检维修场所、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厨房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酒店建筑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室、配电柜、电缆沟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酒店建筑 | |
触电 |
带电的电气设施。 |
配电室、配电柜等供电系统、电器设备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酒店建构筑物 |
很少可能 |
较大 事故 |
酒店建筑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 |
可能 |
一般事故 |
事发处 | |
车辆伤害 |
失控车辆 |
停车区域、车辆出入口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自然灾害 |
地震 |
建构筑物 |
很少可能 |
重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摔伤 |
地面有水渍 |
浴室、厨房等地面有水渍的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失联、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 |
恐怖袭击、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交通事故、有毒食物、病毒 |
旅客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酒店 | |
旅行社(门市部)企业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 |
可燃物存放场所、检维修场所、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办公室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设备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办公建筑 | |
触电 |
带电的电气设施。 |
配电室、配电柜等供电系统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建构筑物 |
很少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车辆伤害 |
失控车辆 |
旅游用车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自然灾害 |
洪水、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
景区、建构筑物 |
很少可能 |
重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动物咬伤、旅程取消或延误、踩踏。 |
动物咬伤、行程安排不当。 |
旅途过程中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失联、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 |
恐怖袭击、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交通事故、有毒食物、病毒 |
旅途过程中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大型旅游活动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活动现场可燃物存放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舞台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触电 |
带电的设施 |
配电箱、用电设备等带电设施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临时搭建的舞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及周边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作业、临边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摔伤 |
舞台 |
舞台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失联、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 |
恐怖袭击、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交通事故、有毒食物、病毒 |
举办场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表8.4-2 文化行业事故风险情况一览表
可能发生 事故类型 |
风险物质 |
危险源/场所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事故严重程度 |
影响范围 | |
娱乐场所(酒吧、KTV歌城等)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可燃物存放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 | |
触电 |
带电的设施 |
配电室、配电箱等带电设施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搭建的构筑物(舞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及周边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作业、较陡楼梯、临边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摔伤 |
载人平台、舞台 |
载人平台、舞台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 |
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有毒食物、病毒 |
营业场所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营业场所 | |
网吧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可燃物存放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 | |
触电 |
带电的设施 |
配电室、配电箱等带电设施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摔伤 |
载人平台、舞台 |
载人平台、舞台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 |
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有毒食物、病毒 |
营业场所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营业场所 | |
大型文化活动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活动现场可燃物存放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舞台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触电 |
带电的设施 |
配电箱、用电设备等带电设施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临时搭建的舞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及周边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作业、临边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摔伤 |
舞台 |
舞台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传染病疫情 |
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病毒 |
举办场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营业场所 | |
文艺表演团队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活动现场可燃物存放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舞台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触电 |
带电的设施 |
配电箱、用电设备等带电设施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作业、临边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车辆伤害 |
失控车辆 |
旅游用车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摔伤 |
舞台 |
舞台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传染病疫情 |
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病毒 |
举办场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营业场所 | |
免费对外开放的公共文化场馆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活动现场可燃物存放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办公室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触电 |
带电的设施 |
配电箱、用电设备等带电设施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临时搭建的舞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及周边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作业、临边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摔伤 |
舞台 |
舞台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传染病疫情 |
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病毒 |
举办场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表8.4-3 体育行业事故风险情况一览表
可能发生 事故类型 |
风险物质 |
危险源/场所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事故严重程度 |
影响范围 | |
体育企业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可燃物存放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 | |
触电 |
带电的设施 |
配电室、配电箱等带电设施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体育赛场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及周边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作业、临边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淹溺 |
水 |
涉水场所、水池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自然灾害 |
洪水、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
办公楼、体育场馆、漂流等野外体育活动等 |
很少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摔伤 |
地面有水渍 |
涉水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传染病疫情 |
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病毒 |
游泳场馆 |
很少 可能 |
较大 事故 |
营业场所 | |
大型体育活动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活动现场可燃物存放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营业场所、办公室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 |
可能 |
一般事故 |
事发处 | |
触电 |
带电的设施 |
配电箱、用电设备等带电设施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临时搭建的舞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及周边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作业、临边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自然灾害 |
地震、暴雨等 |
体育场馆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 伤害 |
摔伤 |
舞台 |
舞台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人员滞留、传染病疫情 |
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人员超承载量、病毒 |
举办场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免费对外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活动现场可燃物存放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办公室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触电 |
带电的设施 |
配电箱、用电设备等带电设施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临时搭建的舞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及周边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作业、临边场所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淹溺 |
水 |
涉水场所、水池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 伤害 |
摔伤 |
舞台 |
舞台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人身意外伤害、传染病疫情 |
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病毒 |
举办场地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营业场所 |
表8.4-4 文物保护单位事故风险情况一览表
可能发生 事故类型 |
风险物质 |
危险源/场所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事故严重程度 |
影响范围 | |
文物保护单位事故风险情况 | ||||||
火灾 |
易(可)燃物质火灾 |
可燃物品 |
办公室、文物库房、展厅等存放的可燃物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电气火灾 |
电气设施、电缆 |
配电线路、电器设备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触电 |
带电的电气设施 |
配电室、配电柜等供电系统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坍塌 |
构筑物 |
建构筑物 |
很少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高处坠落 |
高处临边区域 |
2m以上高处 |
可能 |
一般 事故 |
事发处 | |
中毒、窒息 |
有毒有害气体 |
墓室、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处 |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自然灾害 |
洪水、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
文物建筑、办公楼、文物库房、展厅等 |
很少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
其他伤害 |
人身意外伤害 |
治安事件、拥挤踩踏事件。 |
旅客 |
很少 可能 |
较大 事故 |
事发处 |
8.5 相关格式文本
大足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
报 告 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地点:(乡镇、街道、村等详细地点)
事件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现场基本情况: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主要的应急措施:
事态发展情况:
请求支援事项: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 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
××年××月××日××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地方发生了××突发事件。(简述事件的起因、发展、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达到××等级标准。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决定启动×级应急。请你单位按应急预案规定,进入应急状态,切实做好应急抢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相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月××日
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
××年××月××日××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地方发生了××突发事件,经应急指挥部全力组织应急抢险救援,现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应急处置已结束。为此,特宣布突发事件应急结束,进入后期处置阶段。
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月××日
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闻发布通稿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好!
受区政府领导的委托,现将我区××××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向新闻界的朋友作全面通报。
我区××地,××××年××月××日××时,发生了××××突发事件……(简述突发事件经过及损失情况)。
简述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情况……,抢险救援措施及效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在区委、区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救援工作正按启动的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下,××突发事件能得到有效成功的处置。希望新闻界的朋友全面、真实、客观报道××突发事件及抢险救援情况。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大足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月××日
8.6 专家评审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