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25001117842313324/2021-000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9 |
[ 成文日期 ] | 2021-07-2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25001117842313324/2021-000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9 |
[ 成文日期 ] | 2021-07-2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足)文综罚字〔2021〕F-000003号
当事人:重庆瑶尚文具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ANPH3Q
法定代表人:李小强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旅游城D栋2-33号
2021年3月22日16时10分至2021年3月22日17时10分,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田庆(220580020)、陈炜(22058002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旅游城N栋2-2号的重庆瑶尚文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常营业,正在销售出版物,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新编学生新华字典》(陕西人民出版社ISBN 978-7-224-12145-2 定价:19.90元)、《隐藏的图画》(广东旅游出版社ISBN 978-7-5570-1867-2定价:237.60元,全12册)从印刷质量、颜色等方面初步判定系侵权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内正在销售的上述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出具抽样取证凭证,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2021年3月22日,经本机关批准决定依法立案查处。3月31日,区文化执法支队将抽样取证的涉案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隐藏的图画》各2册送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鉴定。4月6日,执法人员以用户名“大足陈炜”登录“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 https://pdc.capub.cn),经查询,图书《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ISBN978-7-224-12145-2,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026219号,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编张克。6月16日,经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鉴定,《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系盗印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鉴定结论为非法出版物;《隐藏的图画》经鉴定系正式出版物。本机关根据“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数据查询结果和“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鉴定结论,认定《新编学生新华字典》著作权人属陕西人民出版社。当事人重庆瑶尚文具有限公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系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7月2日,经批准依法对当事人发行的侵权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7册进行了扣押,并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员周成雨进行了调查询问。7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小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的事实。7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重庆瑶尚文具有限公司是2019年3月28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12月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出版物批发、零售、互联网销售以及文具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小强。原经营地址为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旅游城N栋2-2号,2021年5月变更为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旅游城D栋2-33号。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成都市金牛区一禾一联系书店购进侵权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56册,码洋1114.40元,批销折45%,实洋501.48元,实际进货价9.00元/册,销售价10.00元/册,截止3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销售49册,获利49.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大足)文综检(勘)字〔2021〕C-000312号的《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田庆、陈炜对重庆瑶尚文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发行侵权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的事实。
2. “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查询数据3页,证明《新编学生新华字典》著作权人陕西人民出版社、主编张克。
3.编号为大足文执函〔2021〕7号《关于提请鉴定出版物样本的函》和编号为渝新监测鉴〔2021〕0548号的《出版物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重庆瑶尚文具有限公司发行的《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系盗印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侵权出版物。
4.周成雨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李小强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金牛区一禾一联系书店批销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重庆瑶尚文具有限公司发行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56册,违法所得49.00元。
5.当事人重庆瑶尚文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重庆市大足区新闻出版局批准设立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6、执法人员田庆(220580020)、陈炜(220580023)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7.编号为大足委编委〔2019〕294号的《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证明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区体育局)名义实施执法,统一行使出版等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的侵权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系盗印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侵权出版物,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应属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的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7月12日,本机关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所得较少,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1年7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重庆瑶尚文具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足)文综罚告字〔2021〕F-000003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7月2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希望本机关对当事人处罚项中免除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已经根据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案件情节等方面因素,给予了减轻处罚,不同意当事人的免除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玖圆整(49.00元);3、 没收侵权出版物《新编学生新华字典》7册;4、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缴纳罚款。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7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