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60520D/2020-00005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旅发委发〔2017〕17号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服务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17-12-29 |
[ 成文日期 ] | 2017-12-2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60520D/2020-00005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旅发委发〔2017〕17号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服务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17-12-29 |
[ 成文日期 ] | 2017-12-2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 庆 市 大 足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全域旅游发展配套 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 庆 市 大 足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全域旅游发展配套
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大足区全域旅游发展配套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大足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大足区全域旅游发展配套政策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大足区委、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意见》(大足委发〔2016〕16号)文件精神,规范有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全域旅游产业促进资金
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设立大足区全域旅游产业促进资金1亿元,并在此基础上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旅游品牌创建、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形象宣传、全域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招徕游客奖励及旅游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奖励或补助,扶持奖励自2017年1月1日起算。
二、扶持奖励基本条件
(一)注册在大足的旅游经营者。
(二)申报年度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责任投诉、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项目、奖励补助对象已经享受区级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重复计算。
(四)已享受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三、扶持奖励内容
(一)支持旅游项目建设,提档升级旅游产业
1.强化旅游用地保障,优先支持旅游项目用地,探索实行重点旅游项目点状供地等用地改革,优化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2.支持自驾游产品。凡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自驾车露营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支持全域旅游融合发展产品。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投资规模、社会效益、税收贡献大小实行“一企一策”奖励。
(二)开展旅游资源证券化试点,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4.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引导企业债券融资,确保融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5.对企业改造挂牌上市进行奖励扶助,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6.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补助;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扶持乡村旅游发展,推进乡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7.对新评为市级、区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8.对乡村旅游景区新建游客服务中心、生态旅游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通过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按照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项目建设,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9.对新投资开发精品民宿,床位在10张以上,经营满1年,年接待量达到1500人次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金宿级、银宿级的,分别再奖励5万元、3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提档升级,巩固标准化建设成果
10.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补贴创建经费100万元;成功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补贴创建经费50万元。
11.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12.被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委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产品,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市旅游局和有关厅局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
14.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5.对荣获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荣获市级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6.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当年新增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17.对在大足工作满三年以上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员工和导游人员,在国家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上获得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市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上获得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区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上获得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得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18.对辖区内注册,申报年度内带团天数不少于90天,未受到游客有责投诉及行政处罚的导游人员,选择购买导游人员执业综合保险的,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保费补贴。
19、对辖区内注册,申报年度内未受到游客有责投诉及行政处罚的导游人员,在执业升级考试中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证书,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大旅游宣传营销力度,打造旅游节庆知名品牌
20.旅游企业(除区级国有企业外)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主流媒体进行旅游宣传的旅游企业,给予广告费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1.旅游企业(除区级国有企业外)在重点客源城市机场、火车站、大型户外广告牌和公交车身等投放旅游广告,给予广告费2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2.对举办节庆活动时间不低于2天,具有一定规模、组织规范有序、社会效益良好,并报经区旅发委和相关部门批准的,一次性给予活动组织方5万—10万元的补贴。
23.对举办国际性、国家级重大活动的,实行“一事一议”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区旅发委、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申报单位(个人)的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
(二)旅游经营者或旅游从业人员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区旅发委提交申报资料。
(三)区旅发委、区财政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奖励补贴名单及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评审、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区政府批准执行,扶持奖励资金于次年3月前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下达拨付。
五、监督检查
(一)奖励、补助对象应积极配合区旅发委、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采取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和检查,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在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已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原渠道退回,并按照规定,追究申报和审核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大足区旅发委和大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大足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