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59570U/2026-0000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退役军人局发〔2026〕12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7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59570U/2026-00009 |
| [ 发文字号 ] | 大足退役军人局发〔2026〕12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7 |
| [ 有效性 ] |
关于调整2025年我区部分残疾军人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 庆 市 大 足 区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2025年我区部分残疾军人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对2025年我区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9440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9552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9664元。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720元。
伤残人民警察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护理费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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