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59570U/2026-00001 | [ 发文字号 ] | 大足退役军人局发〔2026〕3 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0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59570U/2026-00001 |
| [ 发文字号 ] | 大足退役军人局发〔2026〕3 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0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
标准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6〕1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 94188 元、42492 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1. 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2. 残疾军人(含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的地方优待
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 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 43116
元、36000 元、32928 元。
2. 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我市关于调整建立 “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 2025 年所确定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比增长比例,同步调整我市 2025 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4071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61229 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29424 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16546 元;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10756 元。
(四)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 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713 元,调整为每人每年
24534 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
为每人每年 25038 元。
2. 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 2024 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221 元的 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年 18888 元;同时,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为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给予的 120 元补助继续执行。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1.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300 元,
调整为每人每年 10728 元。
2.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年 1248 元继续执行。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1.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324 元,调整
为每人每年 10908 元。
2. 参战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年1200 元继续执行。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试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1. 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324 元,调整
为每人每年 10908 元。
2. 参试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年1200 元继续执行。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 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264 元,调整
为每人每年 9036 元。
2. 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九)调整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
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 24
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 744 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5 年8 月1 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市级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享受抚恤优待补助的优抚对象管理,及时做好新增、减员等各类报表,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兑现抚恤优待补助金。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优抚数据真实和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重庆市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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