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基层政务公开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统计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及清单>服务事项清单

[ 索引号 ] 1150011175005223XP/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4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5005223XP/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4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有效性 ]

2022年区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022年区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区级实施主体

1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予以公示

公共服务

1.《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应当纳入相关信用诚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2.《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第十五条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3.《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渝统发〔201968号)第二十条 重庆市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职责范围内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与“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统计机构网站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重庆市统计局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2

受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2.《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3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