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85857J/2023-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9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85857J/2023-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9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 当场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足商务当场处罚[2023 ] 07 -- 02 号
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姓名:大足区棠都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程 都 电话: 17783870588。
单位地址: 大足区棠香街道佛都大道226号香霏街5号。
一、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我委于 2023年7月17日15时30分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
现你单存在: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
法》第 二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1.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壹仟元人民币;
二、罚款按下列规定方式缴 纳。
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足支行营业部 ,账号 2229010120350000011)。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
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本文书共一页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
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