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85857J/2021-00026 | [ 发文字号 ] | 渝足商行执处罚字[202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4 |
[ 成文日期 ] | 2021-06-0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85857J/2021-00026 |
[ 发文字号 ] | 渝足商行执处罚字[202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4 |
[ 成文日期 ] | 2021-06-09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04
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商行执处罚字[2021]04号
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
一、本案案由
2021年5月26日10时许,交通执法人员在大足区汽博中心附近查获左定华驾驶一辆川Y22412中型罐式货车并携带加油机配套设备一台,其油品出库单5月24日显示与该车辆不符,驾驶员左定华口述柴油的数量约为4吨,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四川省南江县顺通货运有限公司,是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挂靠在南江县顺通货运有限公司,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车内有加油机配套设备一台、销售收款收据等,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商务委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立案。
二、立案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商务委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分别:于2021年6月2日和6月4日对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毛玉华、于2021年5月31日公司股东之一俸永明、于2021年5月26日对川Y22412中型罐式货车车辆驾驶员左定华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所有的调查询问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并按手印。根据所有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违法车辆川Y22412中型罐式货车并携带加油机配套设备一台的照片、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依法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违法车辆内的销售收款收据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在未取得商务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务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
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务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2021年6月8日大足区商务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1、依法对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油品4.31吨进行没收,该批次柴油检验合格交由中石油重庆永川分公司收购,该批柴油处置款项17200.00元依法上缴重庆市大足区财政账户。
2、依法对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违法所得10000.00元进行没收,该款项依法上缴重庆市大足区财政账户。
3、责令重庆市大足区小萌能源有限公司,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停止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收到本告知书起15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 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公司负责人签名(按手印): 执法人员签名:
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
2021年6月9 日
注:本文书一式四份,当事人一份送达,一份商务委归档,相关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