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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1-00337 [ 发文字号 ] 大足环发〔2020〕12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成文日期 ] 2020-12-1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1-00337
[ 发文字号 ] 大足环发〔2020〕12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成文日期 ] 2020-12-14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科(室),站、队

为规范我区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将《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01214日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工作机制

为规范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改革完善信访投诉工作机制 推进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站、队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环境信访工作原则
  环境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

(五)责任原则。

三、信访工作职责

(一)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办、监督生态环境有关的信访工作,相关科(室)、站、队负责信访事项登记、受理、交办、办理、回复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二)相关科(室)、站、队应落实专人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接访、信访事项办理,每日查看负责的信访投诉受理渠道登记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做出是否受理或转办其他相关部门决定

(三)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信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耐心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处理各类环境信访问题,及时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妥善解决和处理好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重大、紧急信访情况及时报告。严守信访保密规定和廉政建设规定。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信访办理制度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生态示范创建、能力建设资金安排等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相关科室可以查看申报单位的信访记录,核查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解决了群众合理诉求,应有相关信访建议。

(二)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局领导每周星期二上午(节假日顺延)轮流在信访接待室接访群众,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参与接访。接访后在《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接待人民群众登记簿》上做好记录,于当天交承办科(室)、站、队办理。对于集访或突发环境信访事件,按照信访投诉涉及业务,由对应分管局领导及时接访处置。按照区信访办部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群众要求,每名班子成员每季度接待上访群众不少于1次,每年接待上访群众不少于4次。

(三)环境信访领导包案制度。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信访积案及牵涉面广或政策性强、可能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的环境信访问题,列入局领导包案范围,落实责任科(室)、站、队,推进化解。

五、信访办理程序

(一)登记。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对信访人通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有关行政机关交办、转办的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和联系方式。

(二)受理。

1.受理范围:

1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微信、政府网站、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的问题;

2)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3)信访人对我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参公)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4)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2)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

(三)办理。

1.交办。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对收到的属于本科(室)、站、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应落实办理责任到人,并注明案件来源、办理时限及回复要求。对收到的不属于本科(室)、站、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应及时移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交办相应业务科(室)、站、队。

2.办理。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应在受理信访件后,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时限及要求及时办理。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支队依法进行查处。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按要求移交相关部门。

3.回复。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完成信访件办理后按要求形成回复材料,经相关领导审核后,回复信访人,并及时做好沟通。

4.归档。信访件处理完毕,应整理归档。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将信访处理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纳入档案保存范围。

(四)奖励。经调查处理,对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要求的,按照《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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