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0-0000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环发〔2020〕3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4-20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0-0000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环发〔2020〕3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4-20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 试点单位申报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环〔2020〕26号),我区符合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要求,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单位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至少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收集贮存设施建设选址应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中区,贮存面积不小于1000m2;具有完善的环保手续,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收集贮存易挥发有机废气、汞蒸气的危险废物,应设置贮存面积与收集规模相适应密闭贮存库,并配备相应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防渗材料宜选择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HDPE,厚度不低于2mm),防渗膜上层宜铺设防腐地砖或混凝土(厚度不低于60mm);或采取具备同等防渗效果的工程措施。
3.应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4.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意向书或者协议书,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吨。
5.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不间断录制作业情形,并记录时间,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所有视频资料经压缩后存储和网络传输,集中联网监控。配备能够满足重庆市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电子计量设备。
6.建立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开展收集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同时应取得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许可。
二、试点单位应具备的能力
1.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在危险经营活动过程中具备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危害的能力。
2.能够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帮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备执行危险废物精细化“一物一码”管理能力,能够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3.能够承担试点任务,做到收运及时、服务到位、价格合适、管理规范。
三、申报单位需提交评比资料
1.拟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
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从业经历及职称证明资料。
3.与利用处置单位和运输单位签订的意向书。
4.针对大足区行业特点制定的危险废物收运、贮存计划及能力配置。
5.环境监测计划。
6.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制度。
7.运维方案。
8.风险评估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试点单位申报及审核
1.能够满足试点单位基本要求且具备相应能力的有意愿单位,应于2020年4月19日18时前,向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书和评比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2.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将邀请专家对有意愿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比打分,最终确定得分最高的单位为试点单位,确定结果将在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通告。
特此通告。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