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9:00—12:30;14:30—18: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9:00—12:30;14:30—18: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
联系电话:023-43722169(依申请公开咨询);023-43724516(环保投诉);023—43722169(政策咨询)
政府网站:http://www.dazu.gov.cn/qzfbm/qsth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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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对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承担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会务、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自然生态科。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等有关综合性工作。承担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对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监督执行生态环境有关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年度部门预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按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
(六)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固废与核辐射科。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组织实施电离、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九)宣教信息科。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收集、整理、编发、报送环保政务信息。承担局系统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十)综合科。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研究,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政策。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监督检查等工作。牵头协调扶贫攻坚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完成区直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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