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1-013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1-013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发布优化执法方式典型做法的公示
依据《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的文件精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要求,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取得了突出成效,现向社会公开2个典型做法,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典型案例:专案查办非法倾倒铝灰渣系列案件
(一)有奖举报,拓宽线索来源。
2020年10月,大足区正式出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大足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视滚动播放、微信公众号、“村村通”广播、社区网格员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规定,全方位提升辖区群众有奖举报知晓率,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
2021年1月19日,宣传报道取得了显著效果,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诉称辖区内某镇雷某某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擅自将铝灰渣倾倒在附近的农田内。经初步审核,该线索确认属于有奖举报范围,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了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执法调查工作。
(二)行刑衔接,形成有效震慑。
2021年1月20日,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按照大足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组成专案组,立即开展联查联办。案件调查过程中,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明排污行为和污染事实,固定相关违法犯罪证据,出具危险废物铝灰渣认定意见,组织监测人员对受污染水体和土壤采样监测;由公安机关负责控制现场,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通知直接责任人到场核定案件事实;由检察机关对行为人责任认定、法律法规适用进行法律指导。
经联合专案调查查明,雷某某将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2015年至2020年产生的91.4吨铝灰渣倾倒在露天且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农田内,导致铝灰渣及其有毒有害物质氟化物流失和渗漏,造成了环境污染。在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并充分调取相关证据后,区生态环境局依法督促雷某某将倾倒的铝灰渣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雷某某的赔偿责任。随即,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同时将移送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
(三)举一反三,联合专案查办。
雷某某非法倾倒铝灰渣案件查处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结合辖区情况,针对全区铝灰渣非法倾倒案件多发的态势,举一反三,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组成非法倾倒铝灰渣系列案件专案组,认真摸排案件线索,开展专案经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月至今,专案组再次摸排到4起涉案线索:4月23日,发现黎某某、何某某将二人合伙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产生的8.14吨铝灰渣长期堆放在无防护措施的作坊角落处;4月23日,发现何某某将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产生的铝灰渣堆放在作坊旁无防护措施的废弃砖瓦房内;5月13日,发现某物资有限公司将产生的29吨铝灰渣全部用于厂区外铺路;5月14日,发现刘某某将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产生的13.56吨铝灰渣倾倒在作坊外无防护措施的空地内。
目前,除何某某一案正在依法进行代处置程序外,其余3个案件均已调查终结,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涉案铝灰渣已转移至有资质的单位暂存。
(四)损害赔偿,妥善处置危废。
案件办理过程中,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理、刑事追责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面结合,采取责令改正、查封扣押、代履行(应急处置)等行政手段,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后果,通过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污染责任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实现“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赔偿”的闭环管理。
案件事实查明后,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引导行为人及时主动履行铝灰渣处置义务,帮助协调对接危废处置单位,对有履行处置义务意愿的,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处罚建议,对经催告仍拒不履行处置义务的,依法启动代履行程序,及时妥善的处置了历史遗留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典型案例: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一)调查情况。
2020年12月,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所列的企业范围,将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列表》(2020年)。
2021年9月初,重庆市大足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对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系统内无该厂2021年第1、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经请示局领导并取得同意后,执法人员于9月16日对该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明,该厂从事水玻璃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排放,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中关于执行(守法)报告的规定,该厂应当在每自然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季报应于次季度第一月月底前提交,但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未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9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当日进行立案登记,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厂现场签署《承诺书》,认可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事实,并承诺9月23日前改正。9月22日,该厂自行提交了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全部完成整改。
(二)处理情况。
10月23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和《重庆市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的相关规定,认为对正面清单企业要推行审慎处罚,正面清单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于9月16日检查发现该厂的违法行为,该厂于9月22日按要求完成整改,也符合免罚清单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渝环规〔2021〕6号)第2项的规定,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案件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